函,為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法律扶助法,除第7條、第37條、第38條、第40條、第41條、第44條、第48條、第51條至第55條及第59條定自105年3月23日施行外,其餘條文定自104年7月6日施行,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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