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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法律扶助法,除第7條、第37條、第38條、第40條、第41條、第44條、第48條、第51條至第55條及第59條定自105年3月23日施行外,其餘條文定自104年7月6日施行,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104/11/13, 104/11/17
08-08-09
排入院會
院會
104/11/20, 104/11/24
08-08-10
交付查照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