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辦事細則」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條文與「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辦事細則」部分條文及「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辦事細則」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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