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辦事細則」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條文與「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辦事細則」部分條文及「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辦事細則」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104/05/22, 104/05/26 08-07-13 排入院會 院會
104/06/05, 104/06/09 08-07-15 交付查照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