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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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第一科掌理高雄市議會、高雄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民政局、財政局、法制局、新聞局主管暨高雄市那瑪夏、茂林及桃源區民代表會、區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之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登記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及原始憑證之審(查)核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績效報告及內部審核報告之考核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公私合營事業與公款補助團體或私人及捐助財團法人之應行審計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狀況之抽查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收支之抽查事項。 八、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決算之審定,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核報告之編報事項。 九、關於總決算審核報告之彙編及公務審計之綜合業務事項。 十、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十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請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固定資產重估價有關紀錄之審核事項。 十三、關於所管機關委外財務報表簽證之核閱事項。 十四、關於市庫庫款及專戶存管款項收支日報、月報之查核事項。 十五、關於集中支付作業庫款支付報表、清單之查核事項。 十六、關於市庫及集中支付作業庫款收支報告之綜核編報事項。 十七、關於市公債之發行、國內外債款之舉借及其條例、契約之備查事項。 十八、關於稅捐稽徵機關賦稅捐費徵課、市公債、市有非公用財產等會計報告之審核登記事項。 十九、關於撥付款、轉帳憑單及市庫支票管理之抽查事項。 二十、關於市庫與其支庫庫款收支及財物保管情形之抽查事項。 二十一、關於稅捐稽徵機關各項歲入之查定、徵收、劃解及納庫之就地抽查事項。 二十二、關於市公債之發行、還本、付息及債票、息票處理之抽查事項。 二十三、關於有關單位移送代管國有財產查核結果之審核登記、編報事項。 二十四、關於市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債款目錄、投資目錄及市有財產總目錄之審核登記、編報事項。 二十五、關於稅捐稽徵機關各項歲入決算之審定事項。 二十六、關於總預決算、附屬單位預決算及綜計表、特別預決算等暨審核報告之分發事項。 二十七、關於市議會、區民代表會諮詢所管機關、基金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之擬復事項。 二十八、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之擬辦事項。 二十九、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暨財物報廢之審核事項。 三十、關於本科工作計畫與工作報告之編製及其他屬於本科應辦事務之處理事項。 三十一、關於本科業務資料檔之建立保管與文書檔案事務之管理及統計資料之提供事項。 | 第九條 第一科掌理高雄市議會、高雄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民政局、財政局、法制局、新聞局主管之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登記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報告、半年結算報告及原始憑證之審(查)核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績效報告及內部審核報告之考核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公私合營事業與公款補助團體或私人及捐助財團法人之應行審計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狀況之抽查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收支之抽查事項。 八、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決算之審定,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核報告之編報事項。 九、關於總決算審核報告之彙編及公務審計之綜合業務事項。 十、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十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請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二、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固定資產重估價有關紀錄之審核事項。 十三、關於所管機關委外財務報表簽證之核閱事項。 十四、關於市庫庫款及專戶存管款項收支日報、月報之查核事項。 十五、關於集中支付作業庫款支付報表、清單之查核事項。 十六、關於市庫及集中支付作業庫款收支報告之綜核編報事項。 十七、關於市公債之發行、國內外債款之舉借及其條例、契約之備查事項。 十八、關於稅捐稽徵機關賦稅捐費徵課、市公債、市有非公用財產等會計報告之審核登記事項。 十九、關於撥付款、轉帳憑單及市庫支票管理之抽查事項。 二十、關於市庫與其支庫庫款收支及財物保管情形之抽查事項。 二十一、關於稅捐稽徵機關各項歲入之查定、徵收、劃解及納庫之就地抽查事項。 二十二、關於市公債之發行、還本、付息及債票、息票處理之抽查事項。 二十三、關於有關單位移送代管國有財產查核結果之審核登記、編報事項。 二十四、關於市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債款目錄、投資目錄及市有財產總目錄之審核登記、編報事項。 二十五、關於稅捐稽徵機關各項歲入決算之審定事項。 二十六、關於總預決算、附屬單位預決算及綜計表、特別預決算等暨審核報告之分發事項。 二十七、關於市議會諮詢所管機關、基金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之擬復事項。 二十八、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財務及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之擬辦事項。 二十九、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暨財物報廢之審核事項。 三十、關於本科工作計畫與工作報告之編製及其他屬於本科應辦事務之處理事項。 三十一、關於本科業務資料檔之建立保管與文書檔案事務之管理及統計資料之提供事項。 |
鑑於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該法辦理自治事項。序言爰配合修正增列「暨高雄市那瑪夏、茂林及桃源區民代表會、區公所及其所屬機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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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序言修正增列「區民代表會」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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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第五科掌理高雄市議會、高雄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暨高雄市那瑪夏、茂林及桃源區民代表會、區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之財物審計(財物報損報廢審計除外),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監督所管機關重要採購案件預算之執行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採購之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之稽察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之管理運用之調查事項。 四、關於經管債券機關通知債券抽籤還本及銷毀案件之處理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會計制度及內部審核有關採購規章之會商事項。 七、關於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財物審計事項。 八、關於市議會、區民代表會諮詢財物審計案件(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除外)之擬復事項。 九、關於所管機關函請解釋有關財物審計法令(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除外)之擬辦事項。 十、關於本科工作計畫與工作報告之編製及其他屬於本科應辦事務之處理事項。 十一、關於本科業務資料檔之建立保管與文書檔案事務之管理及統計資料之提供事項。 | 第十三條 第五科掌理高雄市議會、高雄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物審計(財物報損報廢審計除外),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監督所管機關重要採購案件預算之執行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採購之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之稽察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之管理運用之調查事項。 四、關於經管債券機關通知債券抽籤還本及銷毀案件之處理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會計制度及內部審核有關採購規章之會商事項。 七、關於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財物審計事項。 八、關於市議會諮詢財物審計案件(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案件除外)之擬復事項。 九、關於所管機關函請解釋有關財物審計法令(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除外)之擬辦事項。 十、關於本科工作計畫與工作報告之編製及其他屬於本科應辦事務之處理事項。 十一、關於本科業務資料檔之建立保管與文書檔案事務之管理及統計資料之提供事項。 |
配合修正條文第九條序言內容,爰修正增列「暨高雄市那瑪夏、茂林及桃源區民代表會、區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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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序言修正增列「區民代表會」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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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 主計室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處概算、預算、決算之編報整理事項。 二、關於本處預算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本處會計報告、帳籍憑證及會計事務之處理事項。 四、關於本處內部審核與財務上增進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事項。 五、關於承辦業務之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編製事項。 六、關於承辦業務資料檔之建立保管與運用及文書檔案事務之管理事項。 七、關於本處其他有關歲計、會計、內部審核及兼辦本處統計事項。 | 第十七條 會計室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處概算、預算、決算之編報整理事項。 二、關於本處預算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本處會計報告、帳籍憑證及會計事務之處理事項。 四、關於本處內部審核與財務上增進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事項。 五、關於承辦業務之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編製事項。 六、關於承辦業務資料檔之建立保管與運用及文書檔案事務之管理事項。 七、關於本處其他有關歲計、會計、內部審核及兼辦本處統計事項。 |
依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一級主計機構,其所屬各級主計機構視統計業務需要,分設會計室、統計室,但統計業務簡單者,設主計室,其統計業務由該主計室置專人辦理。爰將會計室修正為主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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