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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榮民服務處組織準則」第五條條文、第二條附表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榮民服務處辦事細則」第五條、第六條、第十條條文、第四條附表,並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縣榮民服務處編制表」名稱修正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編制表」,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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