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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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服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訪視、服務照顧工作規劃及管制。 二、社區志願服務人員遴聘、訓練、運用及考核。 三、退除役官兵、眷屬、遺眷急難救助、三節慰問與退除役官兵遺孤認養之策劃、督導及協調。 四、社會福利、社會救助及長期照顧之業務協調。 五、退除役官兵退除給付發放。 六、其他有關服務事項。 | 第五條 服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訪視、服務照顧工作規劃及管制。 二、社區志願服務人員遴聘、訓練、運用及考核。 三、榮民、榮眷、遺眷急難救助、三節慰問與榮民遺孤認養之策劃、督導及協調。 四、社會福利、社會救助及長期照顧之業務協調。 五、退除役官兵退除給付發放。 六、其他有關服務事項。 |
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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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輔導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服務機構輔導工作、協調聯絡及就醫、就學、就業、就養之執行。 二、年度與民有約、分區座談、地區會屬機構資源整合聯繫會報及訪視退除役官兵、眷屬、遺眷行程。 三、單身亡故退除役官兵善後及殯葬事務採購。 四、單身亡故退除役官兵之遺產管理。 五、年度重大工作計畫、研究考核、辦公房舍維修、財產管理、資訊與文書檔案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 第六條 輔導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服務機構輔導工作、協調聯絡及就醫、就學、就業、就養之執行。 二、年度與民有約、分區座談、地區會屬機構資源整合聯繫會報及訪視榮民、榮眷、遺眷行程。 三、單身亡故榮民善後及殯葬事務採購。 四、單身亡故榮民之遺產管理。 五、年度重大工作計畫、研究考核、辦公房舍維修、財產管理、資訊與文書檔案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六、其他有關輔導事項。 |
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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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除第四條附表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第十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
為配合桃園市政府組織規程施行日期,除第四條附表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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