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榮民服務處組織準則」第五條條文、第二條附表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榮民服務處辦事細則」第五條、第六條、第十條條文、第四條附表,並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縣榮民服務處編制表」名稱修正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編制表」,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104/05/08, 104/05/12 08-07-11 排入院會 院會
104/05/22, 104/05/26 08-07-13 交付查照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