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該部應於3個月內,確保各級學校校規皆不得違反憲法侵害人權,並於4個月內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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