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該部應於3個月內,確保各級學校校規皆不得違反憲法侵害人權,並於4個月內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乙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103/05/30 08-05-12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院會
103/05/30 08-05-12 交付審查 院會
105/09/14 委員會發文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