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教育部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人事及業務經費辦法」名稱修正為「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人事及業務經費辦法」,並修正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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