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教育部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人事及業務經費辦法」名稱修正為「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人事及業務經費辦法」,並修正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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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人事及業務經費辦法第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人事及業務經費事項,除配合本部年度執行身心障礙教育重點計畫所需經費外,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所定財力級次及下列基準酌予補助: 一、人事經費: (一)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經費,依附件一補助基準核算。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私立特殊教育學校教師人事費,依附件二補助基準核算。 二、業務經費: (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業務及設備經費,依附件三補助基準核算。 (二)身心障礙教育行政業務經費,依附件四補助基準核算。 (三)巡迴輔導教師及專業人員巡迴服務交通費,依附件五補助基準核算。 (四)行政人員、教師及家長身心障礙教育專業知能研習經費,依附件六補助基準核算。 (五)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及輔導相關工作經費,依附件七補助基準核算。 (六)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車及交通服務經費,依附件八補助基準核算。 (七)身心障礙教育行政業務績優經費,依附件九補助基準核算。 (八)就讀公立幼兒園之身心障礙幼兒教育補助費,依附件十補助基準核算,並予全額補助。 (九)新設幼兒園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班與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社區型重度障礙以上集中式特殊教育班經費,依附件十一補助基準核算。 (十)提供私立幼兒園教師在職進修身心障礙專業知能及進用合格學前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教師經費,依附件十二補助基準核算,並予全額補助。 (十一)辦理全國性身心障礙學生夏令營經費,依附件十三補助基準核算。 (十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特殊教育學校及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班教學業務及設備相關經費,依附件十四補助基準核算。 第二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人事及業務經費事項,除配合本部年度執行身心障礙教育重點計畫所需經費外,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所定財力級次及下列基準酌予補助: 一、人事經費: (一)專業團隊專業人員及教師助理員經費,依附件一補助基準核算。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私立特殊教育學校教師人事費,依附件二補助基準核算。 二、業務經費: (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業務及設備經費,依附件三補助基準核算。 (二)身心障礙教育行政業務經費,依附件四補助基準核算。 (三)巡迴輔導教師及專業人員巡迴服務交通費,依附件五補助基準核算。 (四)行政人員、教師及家長身心障礙教育專業知能研習經費,依附件六補助基準核算。 (五)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及輔導相關工作經費,依附件七補助基準核算。 (六)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車及交通服務經費,依附件八補助基準核算。 (七)身心障礙教育行政業務績優經費,依附件九補助基準核算。 (八)就讀公立幼兒(稚)園之身心障礙幼兒教育補助費,依附件十補助基準核算,並予全額補助。 (九)新設幼兒(稚)園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班與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社區型重度障礙以上集中式特殊教育班經費,依附件十一補助基準核算。 (十)提供私立幼兒(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身心障礙專業知能及進用合格學前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教師經費,依附件十二補助基準核算,並予全額補助。 (十一)辦理全國性身心障礙學生夏令營經費,依附件十三補助基準核算。 (十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特殊教育學校及高中職特殊教育班教學業務及設備相關經費,依附件十四補助基準核算。
一、第一款第一目配合特殊教育法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第十四條第一項,增列「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之補助項目規定;另配合特殊教育法同條項規定用語,將所定「專業團隊專業人員」修正為「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二、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公布施行及改制為幼兒園過渡期屆滿,爰修正第二款第八目至第十目,將所定「幼兒(稚)園」修正為「幼兒園」;另配合高級中等教育法制定公布,修正第十二目,將所定「高中職」修正為「高級中等學校」。 三、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