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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為「教育部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人事及業務經費辦法」名稱修正為「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人事及業務經費辦法」,並修正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103/10/24, 103/10/28
08-06-07
排入院會
院會
103/11/07, 103/11/11
08-06-09
交付查照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