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教育部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人事及業務經費辦法」名稱修正為「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人事及業務經費辦法」,並修正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103/10/24, 103/10/28 08-06-07 排入院會 院會
103/11/07, 103/11/11 08-06-09 交付查照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