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或補助幼兒園招收不利條件幼兒辦法」名稱修正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或補助幼兒園招收不利條件幼兒辦法」,並修正第一條及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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