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或補助幼兒園招收不利條件幼兒辦法」名稱修正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或補助幼兒園招收不利條件幼兒辦法」,並修正第一條及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103/10/03, 103/10/07 08-06-04 排入院會 院會
103/10/17, 103/10/21 08-06-06 交付查照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