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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一條附表十三、附表十四、第二十三條附表十六、第二十六條附表十七、「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四十三條附表十八、第四十六條附表二十一、第六十條附表三十六與「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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