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廢止「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及修正「健康照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並自102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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