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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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醫療發展基金收入。 三、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收入。 四、藥害救濟基金收入。 五、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收入。 六、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收入。 七、疫苗基金收入。 八、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三款所定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受贈收入。 三、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公益彩券回饋金收入。 五、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之收入。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藥害救濟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繳納之徵收金。 二、滯納金。 三、代位求償之所得。 四、捐贈收入。 五、藥害救濟基金之孳息收入。 第一項第六款所定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疫苗製造或輸入廠商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繳納之徵收金收入。 二、受贈收入。 三、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之孳息收入。 第一項第七款所定疫苗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公益彩券盈餘、菸品健康福利捐。 三、受贈收入。 四、疫苗基金之孳息收入。 | 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醫療發展基金收入。 三、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收入。 四、藥害救濟基金收入。 五、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收入。 六、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收入。 七、疫苗基金收入。 八、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四款所定藥害救濟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繳納之徵收金。 二、滯納金。 三、代位求償之所得。 四、捐贈收入。 五、藥害救濟基金之孳息收入。 第一項第六款所定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疫苗製造或輸入廠商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繳納之徵收金收入。 二、受贈收入。 三、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之孳息收入。 第一項第七款所定疫苗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公益彩券盈餘、菸品健康福利捐。 三、受贈收入。 四、疫苗基金之孳息收入。 |
一、配合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簡稱健保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刪除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訂定之授權依據,以及菸害防制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用於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爰增列第二項,將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之來源納入本辦法規範。
二、配合上述修正,現行第二項至第四項之項次移列為第三項至第五項,其中現行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一項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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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醫療發展基金支出。 二、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支出。 三、藥害救濟基金支出。 四、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支出。 五、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支出。 六、疫苗基金支出。 七、管理及總務支出。 八、其他有關支出。 前項第二款所定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提供經濟困難無力繳納保險費之保險對象無息申貸下列費用: (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之自付保險費。 (二)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二、協助弱勢族群排除就醫障礙支出。 三、補助中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自付之保險費。 前條第二項第四款之收入,應專供前項第二款用途之用;前條第二項第五款之收入,應專供前項第三款用途之用。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藥害救濟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藥害救濟金之給付。 二、委託或補助其他機關(構)或團體辦理藥害救濟有關事項之支出。 三、委託或補助藥害及藥物副作用防制事項之支出。 四、減少藥害及藥物副作用之獎勵、研究及策略研訂事項之支出。 五、涉及藥害及藥物副作用之國際合作相關事項之支出。 六、執行藥害救濟調查及審議相關費用事項之支出。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給付。 二、辦理預防接種副作用之防治及通報支出。 三、辦理減少預防接種副作用之獎勵、研究及策略研訂支出。 四、辦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及預防接種副作用之國際合作支出。 五、辦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受理、調查及審議支出。 六、委託或補助辦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相關支出。 第一項第六款所定疫苗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疫苗採購支出。 二、辦理預防接種各項業務與相關設備購置、維護及管理等支出。 三、辦理預防接種相關之研究調查、訓練及國際合作等支出。 四、委託、補助及獎勵辦理預防接種等支出。 | 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醫療發展基金支出。 二、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支出。 三、藥害救濟基金支出。 四、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支出。 五、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支出。 六、疫苗基金支出。 七、管理及總務支出。 八、其他有關支出。 前項第三款所定藥害救濟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藥害救濟金之給付。 二、委託或補助其他機關(構)或團體辦理藥害救濟有關事項之支出。 三、委託或補助藥害及藥物副作用防制事項之支出。 四、減少藥害及藥物副作用之獎勵、研究及策略研訂事項之支出。 五、涉及藥害及藥物副作用之國際合作相關事項之支出。 六、執行藥害救濟調查及審議相關費用事項之支出。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給付。 二、辦理預防接種副作用之防治及通報支出。 三、辦理減少預防接種副作用之獎勵、研究及策略研訂支出。 四、辦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及預防接種副作用之國際合作支出。 五、辦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受理、調查及審議支出。 六、委託或補助辦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相關支出。 第一項第六款所定疫苗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疫苗採購支出。 二、辦理預防接種各項業務與相關設備購置、維護及管理等支出。 三、辦理預防接種相關之研究調查、訓練及國際合作等支出。 四、委託、補助及獎勵辦理預防接種等支出。 |
一、增列第二項,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四條說明一。
二、增訂第三項,定明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之公益彩券回饋金收入及同條項第五款之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之收入,依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第六目及菸害防制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應分別專供第二項第二款協助弱勢族群排除就醫障礙支出及第三款補助中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自付之保險費之用
三、配合上述修正,現行第二項至第四項之項次移列為第四項至第六項,其中現行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一項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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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八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一、配合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健保法第九十九條係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增列第二項,定明本辦法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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