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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修正「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第二條條文及「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處辦事細則」第五條條文,並自101年5月20日生效,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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