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試場規則」第三條條文、「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九條條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四條條文、「華僑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辦法」第五條條文、「應考資格審查規則」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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