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試場規則」第三條條文、「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九條條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四條條文、「華僑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辦法」第五條條文、「應考資格審查規則」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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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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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應考資格審查規則第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審查人應就應考人所繳下列費件,詳為審查: 一、報名履歷表所填姓 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與送繳證件記載是否一致。 二、報名履歷表所填學經歷是否合於規定、與所繳驗之證件是否一致。 三、報名履歷表所填報考等別、類科、選試科目等有無漏填或錯誤。 四、體格檢查表是否經指定醫療機構依規定檢查合格。 五、報名費是否與規定相符。 應考資格條件有特殊規定者,審查人應詳為審查其是否合於規定、繳驗之有關文件是否齊全。 採網路報名方式之考試,審查人應依據資訊交換平臺提供之資料,及應考人繳交之其他書面文件,詳為審查。 第三條 審查人應就應考人所繳下列費件,詳為審查: 一、報名履歷表所填姓 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與送繳證件記載是否一致。 二、報名履歷表所填學經歷是否合於規定、與所繳驗之證件是否一致。 三、報名履歷表所填報考等別、類科、選試科目等有無漏填或錯誤。 四、體格檢查表是否經指定醫療機構依規定檢查合格。 五、報名費是否與規定相符。 應考資格條件有特殊規定者,審查人應詳為審查其是否合於規定、繳驗之有關文件是否齊全。
配合國家考試實施網路報名無紙化方式,利用戶役政機關及各級學校之資料及資訊交換平臺,進行應考人之資料審查,爰增列第三項文字,供未來審查資料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