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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修正「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九條、第九條之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二條之一、第三條、第十七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三條、「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五條之一、「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三條之一、第七條、第二十條之一、「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逾審查期限)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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