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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修正「期貨商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九條之一、第九條之二及第二十八條、「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六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二條、「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九條、「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八條及第十五條、「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九條及第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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