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辦法」名稱修正為「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置輔導人員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102/12/13, 102/12/17 08-04-14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院會
102/12/13, 102/12/17 08-04-14 交付審查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