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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修正「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五條、第十七條之一、第十八條,及「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五條、第十七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099/12/31, 100/01/04
07-06-14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
院會
099/12/31, 100/01/04
07-06-14
交付審查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