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五條、第十七條之一、第十八條,及「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五條、第十七條之一及第十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099/12/31, 100/01/04 07-06-14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 院會
099/12/31, 100/01/04 07-06-14 交付審查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