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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修正「國立歷史博物館處務規程」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條文、「國立歷史博物館編制表」、「國立臺灣博物館處務規程」第十條、第十二條條文及「國立臺灣博物館編制表」,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逾審查期限)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國立臺灣博物館處務規程第十條、第十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本館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條 本館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配合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修正施行,修正主計機構人員職稱。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為規範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爰增訂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