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附屬機構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名稱修正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所屬機構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並修正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逾審查期限)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附屬機構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敘明目的、對象、內容、用途及效益等項,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徵收。 第五條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徵收。
配合本會審核申請減收費用之實需,對於以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為由申請政府資訊者,增列說明事項,以昭公信及保護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