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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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以筆試(以下簡稱本考試)行之。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 | 第二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資格檢定,以筆試(以下簡稱本考試)行之。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 |
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幼稚園、托兒所應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申請改制為幼兒園,另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幼兒園教師應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幼兒園教師資格於師資培育法相關規定未修正前,適用幼稚園教師資格之規定。」,爰修正本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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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本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依附表之規定,其有變更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本考試舉行六個月前公告之。 考試題型除國語文能力測驗為選擇題及作文外,其餘應試科目均為選擇題及非選擇題。 考試時間除國語文能力測驗至多一百分鐘外,其餘各應試科目時間至多八十分鐘。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九日修正之第一項附表及一百零二年七月八日修正之第一項附表,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 第五條 本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依附表之規定,其有變更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本考試舉行六個月前公告之。 考試題型除國語文能力測驗為選擇題及作文外,其餘應試科目均為選擇題及問答題。 考試時間除國語文能力測驗為一百分鐘外,其餘各應試科目時間均為八十分鐘。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九日修正之第一項附表,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
一、因應一百零三年度國民小學師資類科加考數學能力測驗,題型包含選擇題、填充題、計算或證明題、簡答或申論題,爰修正本考試題型。
二、因應一百零三年度國民小學師資類科加考數學能力測驗,為減少考生負擔,爰修正各科考試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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