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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修正「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第一條、第六條條文及「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辦事細則」第七條、第十條條文,並自101年5月20日生效,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辦事細則第七條、第十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文化部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事項。
第七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人事室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事項。
配合文化部組織法公布施行,爰作文字修正。
第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第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新增第二項文字,以配合文化部組織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