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屆第02會期第16次會議
日期:2005-12-23,200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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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柯建銘等34人擬具「私立學校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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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柯建銘等35人擬具「高級中學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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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菸害防制法第四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案、委員顏清標等33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丁守中等61人擬具「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案、委員潘孟安等33人擬具「菸害防制法增訂第四條之一至第四條之六條文草案」案、委員蔡正元等3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案、委員蔡錦隆等40人擬具「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案、委員廖本煙等3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盧天麟等5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案、委員廖國棟等33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委員李鎮楠等40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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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院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審查「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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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謝國樑等57人擬具「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廖本煙等36人擬具「銀行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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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謝國樑等57人擬具「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廖本煙等36人擬具「銀行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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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報告審查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海峽兩岸和平促進法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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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院台聯黨團,針對本院第6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第十二案委員李鎮楠等32人擬具「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增訂第九條之三條文草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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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院委員費鴻泰、卓伯源、盧秀燕、紀國棟、林滄敏、翁重鈞、張慶忠、楊瓊瓔、劉盛良、潘維剛、李顯榮、侯彩鳳、林益世、陳進丁、蔡錦隆、柯俊雄、廖婉汝、雷倩、邱毅、黃義交、吳清池、徐耀昌、羅志明、尹伶瑛等99人,請財政部督促撤銷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併購計畫並保有官股以輔導該行成為協助台灣中小企業提升競爭力及繁榮台灣經濟之專業銀行,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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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草案」及委員陳朝容等39人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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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院法制、內政及民族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蒙古盟部旗組織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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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顏清標等33人擬具「菸酒稅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永仁等40人擬具「菸酒稅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42人擬具「菸酒稅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行政院函請審議「菸酒稅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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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報告審查臺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反侵略和平法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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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院第6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第七十五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教育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第七十六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農業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及第七十七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等三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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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院第6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第六十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戶籍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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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院委員江昭儀、王世堅、王幸男、王淑慧、莊碩漢、何敏豪、葉宜津等64人,針對最近沸沸揚揚的股市禿鷹案,造成社會大眾對金管會負面形象,由於此一重大弊案有證據指向人為弊端,讓特定集團獲取暴利,投資大眾損失慘重。值此陳水扁總統宣示六大改革之際,民進黨政府要以更高的道德標準來反省、除弊。基於釐清弊案權責,對社會應有交代的需要,爰此,建請成立「股市禿鷹案調閱委員會」,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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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院法制、司法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高思博等35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及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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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院司法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劉文雄等32人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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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院第6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第三十八案委員邱創進等40人擬具「地方制度法增訂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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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一)本院法制、內政及民族、預算及決算三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台聯黨團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委員呂學樟等39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顯耀等33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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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一)本院法制、內政及民族、預算及決算三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台聯黨團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委員呂學樟等39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顯耀等33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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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一)本院法制、內政及民族、預算及決算三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台聯黨團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委員呂學樟等39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顯耀等33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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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一)本院法制、內政及民族、預算及決算三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台聯黨團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委員呂學樟等39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顯耀等33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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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一)本院法制、內政及民族、預算及決算三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台聯黨團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委員呂學樟等39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顯耀等33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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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一)本院法制、內政及民族、預算及決算三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台聯黨團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委員呂學樟等39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顯耀等33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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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院親民黨黨團,針對本院第6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第二案委員趙永清等35人擬具「環境教育法草案」、第十三案委員鄭運鵬等3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第二十一案委員陳瑩等5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第二十二案委員蕭美琴等42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署組織法草案」等四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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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院第6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第五十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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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本院親民黨黨團、委員張顯耀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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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本院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本院台聯黨團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顯耀等37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錦隆等33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學樟等39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41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四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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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本院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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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本院法制、國防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服制條例草案」暨廢止「陸軍服制條例」、「海軍服制條例」及「空軍服制條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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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蔡豪等37人擬具「所得稅法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及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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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針對過去以黨領政、黨國一家情況下,政府資源遭不當挪用;雖先有監察院提出「各級政府贈與中國國民黨之公有土地及建築物」等調查報告,認違反法律實質正義,要求行政院確實徹查清理;後有財政部組成「政黨不當黨產歸還政府專案小組」處理此類問題,惟進度績效等未對外公開,亦未曾向本院提出相關報告;爰此,為達國會監督之目的,加速處理不當黨產問題,還產於民,乃要求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五條成立「不當黨產處理調閱委員會」,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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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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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本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報告審查無黨團結聯盟黨團擬具「離島建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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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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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本院民主進步黨黨團,為鞏固國防安全,維護民主自由,促進國家進步發展,爰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邀請總統陳水扁先生至本院就攸關國家安全之國防軍事採購,進行國情報告,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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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本院司法、科技及資訊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