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屆第02會期第16次會議
日期:2005-12-23,200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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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讀本院第6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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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院委員林樹山等35人擬具「姓名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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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院委員林樹山等3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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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院委員林樹山等35人擬具「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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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院委員林樹山等35人擬具「電信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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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院委員李復興等33人擬具「法務部組織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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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院委員廖國棟等35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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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院委員朱鳳芝等3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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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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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院委員王幸男等61人擬具「鐵路法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六十七條之一及第六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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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院委員王幸男等51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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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院無黨團結聯盟擬具「臺灣漢生病友人權保障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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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院委員邱毅等34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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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院委員邱毅等52人擬具「獨立檢察官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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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院台聯黨團擬具「人民團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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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院台聯黨團擬具「國家忠誠法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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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院台聯黨團擬具「公共債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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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院台聯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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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院委員羅志明等34人擬具「公共債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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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院委員劉寬平等34人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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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本院委員廖本煙等35人擬具「公職人員行為法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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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本院委員黃宗源等35人擬具「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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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本院委員張顯耀等41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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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本院親民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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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本院委員謝國樑等46人擬具「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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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本院委員謝國樑等35人擬具「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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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教師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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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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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本院委員李復興等38人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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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本院委員蔡錦隆等34人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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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本院委員賴士葆等47人擬具「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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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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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本院委員張碩文等3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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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本院委員李全教等35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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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本院委員朱鳳芝等44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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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本院委員羅世雄等47人擬具「能源管理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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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本院委員何智輝等32人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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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本院委員邱毅等31人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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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本院委員賴士葆等37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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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本院委員羅世雄等40人擬具「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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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財產清查及處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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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本院委員蕭美琴等47人擬具「黑名單檔案解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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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本院委員吳志揚等37人擬具「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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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本院委員鄭運鵬等45人擬具「建築法第十三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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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總統咨,為第3屆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於94年1月31日屆滿,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2項規定,提名張建邦、蕭新煌、李伸一、趙榮耀、呂溪木、黃武次、謝慶輝、黃煌雄、邱清華、洪昭男、葉金鳳、張富美、林志嘉、吳豐山、高秀真、楊平世、林筠、黃惠英、黃爾璇、劉玉山、蔡明華、劉永斌、呂新民、尤美女、顏錦福、陳宏昌、洪貴、周慧瑛、郭吉仁等29人為監察院第4屆監察委員;並以張建邦為院長、蕭新煌為副院長,咨請本院第5屆立法委員同意見復後任命。被提名人之相關資料業已檢送本院,惟該屆立法委員未予審查。茲以第6屆立法委員已於94年2月1日就職,特咨請本院依原提名單儘速行使同意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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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行政院函請審議「重大軍事採購條例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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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行政院函請審議「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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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行政法人法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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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土復育條例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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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行政院函請審議「地方制度法增訂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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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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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行政院函請審議「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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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行政院函請審議「法務部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法務部廉政局組織法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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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行政院函請審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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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五、行政院函審議「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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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行政院函請審議「國有財產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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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七、行政院函請審議「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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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八、行政院函請審議「專利師法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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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九、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函送「國立臺灣博物館門票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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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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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一、經濟部函,為修正「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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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新購電動輔助自行車補助辦法」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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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三、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函送該會暨所屬機關94年度第3季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個人經費資料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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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四、財政部函,為修正「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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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五、內政部函,為修正「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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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六、經濟部函,為修正「電匠考驗規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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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飲用水設備維護管理辦法」第七條條文及第六條附表二,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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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八、交通部函,為修正「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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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九、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95年度預算書,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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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95年度預算書,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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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一、經濟部函,為廢止「中華民國品質管理及環境管理認證制度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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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二、內政部函,為修正「各級警察機關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武器彈藥統籌調配辦法」第二條附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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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三、法務部函送「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申請案件審查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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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四、內政部函送「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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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五、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住宅地震保險共保及危險承擔機制實施辦法」及「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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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六、財政部函,為修正「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九條及第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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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七、交通部函送該部94年10月份「高雄捷運施工監督情形及改善成效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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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高污染老舊機器腳踏車汰舊換新購買低污染噴射引擎機器腳踏車補助辦法」名稱為「高污染老舊機器腳踏車汰舊換新購買低污染機器腳踏車補助辦法」,並修正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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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九、行政院衛生署函送「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上限」,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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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行政院函,為該院農業委員會因防範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之發生,加強辦理防疫及查緝走私等相關工作,所需經費3億3,000萬元,動支9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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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一、經濟部函,為修正「石油煉製業及輸入業實際應儲備之石油安全存量及計算方式」,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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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二、內政部函送「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編制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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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三、內政部函,為修正「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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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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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五、行政院函,為內政部因辦理換發國民身分證捺印指紋工作,所需經費1億1,341萬元,前動支9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算金支應,並由該院函送本院備查,茲配合實需註銷3,373萬元,爰請修正動支數為7,968萬元,並檢送修正後之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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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本院科技及資訊、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91年度決算報告書及工作成果報告書」等21案,因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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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七、本院人事處函,為本院黃委員敏惠、周委員錫瑋、劉委員政鴻及卓委員伯源等四員自民國94年12月20日起辭去立法委員,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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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八、行政院函送羅委員志明等提案為自90年以來,政府對國立中正文化中心連年補助高額經費,建議教育部協調該中心,比照過去國際知名樂團來台演出之前例,於兩廳院前之廣場架設大螢幕,以開放未購票民眾欣賞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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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九、行政院函送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案為加強防疫避免爆發禽流感大規模流行,建請行政院加速推動因應新型流感大流行之準備工作,加強阻絕傳染,落實邊境檢疫,並建立家禽業者資料庫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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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行政院函送曹委員爾忠等提案為針對行政院長宣示將爭取主辦2020年奧運會及體委會陳主委全壽表示,正審慎研究2008年奧運聖火繞台灣之可行性;建請行政院先以爭取2008年奧運聖火繞臺灣為起點,建構兩岸體育和解,再逐漸以爭辦奧運為目標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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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一、行政院函送孫委員大千等提案為使國民教育向下完整延伸,建請教育部成立「幼教司」,配合實施「幼、托整合」制度,專責掌管幼教事務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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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二、行政院函送葉委員宜津等提案為日本愛知博覽會,為期185天的展期,帶來經濟效益超過1兆2000萬日幣,建請主管機關積極規劃確實可行之台灣博覽會方案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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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三、行政院函送羅委員志明等提案為針對高雄捷運泰勞暴動事件,建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永久取消剩下之八百多名外勞配額,轉為僱用本國勞工;並立即重新檢討目前管理辦法,以保障本國勞工權益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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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四、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憲中等提案為現行「財政收支劃分法」及「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僅依靜態之人口、土地面積等變項,計算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統籌分配稅款,建請研擬符合公平正義之統籌分配稅款計算公式及相關法規,優先提撥一定比率之統籌分配稅款分配予高污染工廠所在地之縣市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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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五、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昆澤等提案為針對教育部辦理之「95﹘98年度國民中小學老舊校舍整建計畫」,建請成立專案小組,會同各縣市教育局為國民中小學老舊校舍進行現場會勘,並依評比校舍危險程度等級,排定整建預算編列之優先順序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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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六、行政院函送羅委員世雄等提案為針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業經本院於94年10月25日三讀通過,行政院新聞局已屬看守性質,建請該局不應再作任何行政處分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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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七、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昱婷等提案為國軍重大槍械、彈藥遺失事件頻傳,造成械彈軍品外流屢為不法份子所用,危害社會治安與國軍形象甚鉅;建請國防部利用先進「RFID-無線射頻識別技術」,研議軍品生產履歷制度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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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八、行政院函送賴委員士葆等提案為提升網友對於「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政策之了解,建請財政部賦稅署在該單位網站提供「網路交易課稅」之專屬討論區,並在首頁放上專屬之超連結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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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九、行政院函送侯委員彩鳳等提案為現行勞保投保薪資最高為4萬2,000元,繳費投保30年最高才領45個基數,無法保障勞工退休後生活,建議主管機關儘速調高勞保投保工資之上限至5萬6,000元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