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屆第02會期第18次會議
日期:2006-01-06,2006-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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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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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黃健庭等35人擬具「停車場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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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林重謨等32人擬具「姓名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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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管碧玲等34人擬具「教育基本法第八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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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黃偉哲等43人擬具「國籍法第十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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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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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飲用水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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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無黨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草案」、委員唐碧娥等42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草案」、委員王塗發等97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草案」、委員田秋堇等36人擬具「獎勵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草案」、委員郭俊銘等56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草案」及委員羅世雄等44人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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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丁守中等48人擬具「漁港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幸男等36人擬具「漁港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行政院函請審議「漁港法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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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環境用藥管理法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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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院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審查「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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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謝國樑等57人擬具「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廖本煙等36人擬具「銀行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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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謝國樑等57人擬具「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廖本煙等36人擬具「銀行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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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報告審查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海峽兩岸和平促進法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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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院台聯黨團,針對本院第6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第十二案委員李鎮楠等32人擬具「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增訂第九條之三條文草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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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院委員費鴻泰、卓伯源、盧秀燕、紀國棟、林滄敏、翁重鈞、張慶忠、楊瓊瓔、劉盛良、潘維剛、李顯榮、侯彩鳳、林益世、陳進丁、蔡錦隆、柯俊雄、廖婉汝、雷倩、邱毅、黃義交、吳清池、徐耀昌、羅志明、尹伶瑛等99人,請財政部督促撤銷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併購計畫並保有官股以輔導該行成為協助台灣中小企業提升競爭力及繁榮台灣經濟之專業銀行,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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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草案」及委員陳朝容等39人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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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院法制、內政及民族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蒙古盟部旗組織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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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報告審查臺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反侵略和平法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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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院第6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第七十五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教育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第七十六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農業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及第七十七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等三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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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院第6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第六十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戶籍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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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本院委員江昭儀、王世堅、王幸男、王淑慧、莊碩漢、何敏豪、葉宜津等64人,針對最近沸沸揚揚的股市禿鷹案,造成社會大眾對金管會負面形象,由於此一重大弊案有證據指向人為弊端,讓特定集團獲取暴利,投資大眾損失慘重。值此陳水扁總統宣示六大改革之際,民進黨政府要以更高的道德標準來反省、除弊。基於釐清弊案權責,對社會應有交代的需要,爰此,建請成立「股市禿鷹案調閱委員會」,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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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本院法制、司法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高思博等35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及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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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本院司法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劉文雄等32人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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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院第6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第三十八案委員邱創進等40人擬具「地方制度法增訂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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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一)本院法制、內政及民族、預算及決算三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台聯黨團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委員呂學樟等39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顯耀等33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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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一)本院法制、內政及民族、預算及決算三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台聯黨團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委員呂學樟等39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顯耀等33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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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一)本院法制、內政及民族、預算及決算三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台聯黨團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委員呂學樟等39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顯耀等33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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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一)本院法制、內政及民族、預算及決算三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台聯黨團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委員呂學樟等39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顯耀等33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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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一)本院法制、內政及民族、預算及決算三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台聯黨團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委員呂學樟等39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顯耀等33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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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一)本院法制、內政及民族、預算及決算三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台聯黨團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委員呂學樟等39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顯耀等33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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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本院親民黨黨團,針對本院第6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第二案委員趙永清等35人擬具「環境教育法草案」、第十三案委員鄭運鵬等3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第二十一案委員陳瑩等5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第二十二案委員蕭美琴等42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署組織法草案」等四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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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院第6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第五十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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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本院親民黨黨團、委員張顯耀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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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本院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本院台聯黨團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顯耀等37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錦隆等33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學樟等39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41人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四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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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本院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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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蔡豪等37人擬具「所得稅法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及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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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本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報告審查無黨團結聯盟黨團擬具「離島建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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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本院司法、科技及資訊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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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民進黨委員林重謨於本院財政委員會開會時,對邱毅委員進行暴力動粗行為,不僅嚴重影響國會整體形象,更對整個社會引發不良示範作用,為杜絕本院立委同仁再出現類似粗暴不理性問政行為,擬將林重謨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期未來立委同仁問政理性慎重,端正問政品質,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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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高雄捷運弊案(95.08.21)發生到現在已逾四個月,而且開工到現在可說是工安事故不斷,其中是否有偷工減料?是否有官商勾結?是否有圖利他人等等的不法勾當,雖然各種的調查小組不斷的成立,但皆蜻蜓點水,毫無進展,而呂副總統最近成立的高雄捷運品質監督小組亦刻意避開弊案部分,顯現本案牽涉層級之高,官商勾結之嚴重,否則相關單位不會該辦而不敢辦,政府至今亦對本案仍採取閃躲心態,意圖敷衍推拖拉,對口口聲聲要建立一個清廉而有效力的民進黨政府實是最大的諷刺,為建立在野有效之監督機制也希望滿足老百姓對高捷弊案知的權利,並讓真相大白,本黨團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建請於本院成立「高雄捷運弊案調閱委員會」,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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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本院第6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第十八案委員盧秀燕等37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案台聯黨團擬具「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第二十五案國民黨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三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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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一)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院第6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第二案委員吳敦義等67人擬具「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條例草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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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一)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院第6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第二案委員吳敦義等67人擬具「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條例草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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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本院第6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第三案委員林炳坤等34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第二十四案委員朱鳳芝等32人擬具「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第二十五案委員朱鳳芝等32人擬具「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第二十六案委員侯水盛等60人擬具「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第二十八案委員朱鳳芝等32人擬具「台灣光復初期投效國軍赴大陸作戰台籍老兵補償條例草案」、第二十九案委員朱鳳芝等32人擬具「中華民國前江浙閩粵反共救國軍官兵薪餉補發條例草案」、第三十案委員朱鳳芝等32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第三十七案無黨團結聯盟黨團擬具「日據時代株式會社臺灣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存款及匯款處理條例第六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第四十案委員周守訓等42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第四十一案委員劉政鴻等50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第四十二案委員侯水盛等48人擬具「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1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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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本院第6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第五案委員侯彩鳳等46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第九案委員余政道等36人擬具「所得稅法第五條、第五條之一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第十案委員李顯榮等44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第十四案委員林正峰等41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案委員鄭朝明等35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第三十二案委員沈智慧等37人擬具「八二三戰役參戰榮民晚年生活照顧特別條例草案」等六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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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本院經濟及能源、內政及民族、預算及決算三委員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水患治理特別條例草案」、委員賴士葆等31人擬具「水患治理條例草案」、無黨團結聯盟黨團擬具「水患治理特別條例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水患治理特別條例草案」及親民黨黨團擬具「水患治理特別條例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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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本院法制、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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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政黨在選舉期間,恣意運用執政權勢,強制要求行政體系官員分攤募款額度,以籌措選舉經費之作法,有無違反「政治獻金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其資金來源、使用情形等有無「國庫通黨庫」之嫌,外界均一無所知。爰此,國民黨團認為本院實有必要成立「政黨選舉公職分擔金調閱委員會」,以昭公信,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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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本院委員蔡啟芳等60人擬具「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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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本院委員蕭美琴等39人,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加諸於西藏人民及喇嘛之政治迫害、不當拘禁、酷刑(torture)、種族滅絕(ethniccleansing)等,嚴重侵犯人類安全、政治自由、言論自由、宗教自由、人身自由等違反國際人權公約之不人道行為,予以最嚴厲之譴責,並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立即停止前述不當行為、釋放第十一世班禪喇嘛根頓卻杰尼瑪,且儘速與由西藏宗教領袖達賴喇嘛所領導之流亡政府(theGovernmentofTibetinExile)進行定期且實質之和平談判,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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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本院委員費鴻泰、吳育昇、張顯耀、李鴻鈞等37人,針對行政院進行中之污水下水道BOT案,未經立法院承諾授權,逕行發包,明顯違反預算法;且該案至少將造成未來年度高達5000億元以上之支出,嚴重影響國家財政平衡,爰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邀請行政院院長謝長廷率相關部會首長赴立法院進行專案報告,並依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議決,請公決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