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屆第02會期第18次會議
日期:2006-01-06,2006-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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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讀本院第6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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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院委員謝欣霓等32人擬具「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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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院委員鄭運鵬等35人擬具「電子訊息管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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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院委員帥化民等33人擬具「國軍職務官舍設置管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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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院委員帥化民等36人擬具「軍事教育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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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院委員管碧玲等36人擬具「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二條、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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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院委員林岱樺等41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九條及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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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院委員鄭朝明等34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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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院委員管碧玲等32人擬具「漢生病患者賠償暨照護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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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院委員王幸男等37人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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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院委員王幸男等4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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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院委員郭榮宗等39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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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院委員黃淑英等51人擬具「人工協助生殖法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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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院委員黃淑英等63人擬具「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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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院委員孔文吉等45人擬具「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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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院委員蕭美琴等43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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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院委員李顯榮等36人擬具「營造業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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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院委員郭正亮等3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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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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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院委員羅志明等45人擬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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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本院委員黃政哲等38人擬具「私立學校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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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本院親民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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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本院委員李復興等38人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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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本院委員蔡錦隆等34人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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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本院委員謝國樑等46人擬具「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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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本院委員謝國樑等35人擬具「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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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本院委員賴士葆等47人擬具「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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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教師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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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本院委員林樹山等35人擬具「姓名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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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本院委員林樹山等3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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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本院委員林樹山等35人擬具「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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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本院委員林樹山等35人擬具「電信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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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本院委員王幸男等61人擬具「鐵路法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六十七條之一及第六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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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本院委員王幸男等51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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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本院委員朱鳳芝等3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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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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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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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本院委員羅世雄等47人擬具「能源管理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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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本院委員何智輝等32人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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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本院委員邱毅等31人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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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本院委員賴士葆等37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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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本院委員鄭運鵬等45人擬具「建築法第十三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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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行政院函請審議「條約締結法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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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行政院函送該院提名劉幼琍、呂忠津、李祖源、謝進男、吳忠吉、劉宗德、林東泰、石世豪、蘇永欽、林一平、劉孔中、陳銘憲、翁秀琪等13人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請查照同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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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行政院函請審議「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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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行政院函請審議「專利師法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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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考試院函,為廢止「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不動產估價師考試規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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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內政部函,為修正「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五條附件一全國警察機關陞遷序列表、附件三警察機關主管及專門性職務遴選資格條件一覽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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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汽車製造業表面塗裝作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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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行政院函,為修正「土地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及第五十三條附件五,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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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行政院函,為修正「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十四條條文及第五十七條附件四,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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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修正「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第三條之一及第六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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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內政部函,為修正「性侵害加害人檔案資料管理及使用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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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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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五、內政部函,為修正「入出國及移民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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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禽鳥類之輸入檢疫條件」及「雛禽鳥與種蛋之輸入檢疫條件」,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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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七、司法院函,為修正「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九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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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八、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機關94年度第3季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個人之補助經費(含補助對象、金額及相關開支明細)一覽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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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九、內政部函,為修正「戶籍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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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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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一、內政部函,為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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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一條之二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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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三、監察院秘書長函送該院與巴拉圭共和國護民官署簽之「中華民國監察院及巴拉圭共和國護民官署雙邊監察機構暨技術合作協定」,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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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四、內政部函,為廢止「內政部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及「直轄市(縣)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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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修正「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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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六、外交部函送「中華民國與史瓦濟蘭農業技術合作協定」,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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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七、交通部函,為修正「航空器產品裝備及其零組件適航驗證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關係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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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八、行政院函,為內政部94年度因請領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人數高於原預估人數,不敷經費11億元,動支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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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降低車用液化石油氣售價補助辦法」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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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行政院函,為修正「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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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一、考試院函送「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考試分試考試規則」與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第九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文及附表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醫事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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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二、行政院函,為該院農業委員會為發放94年度老年農民福利津貼,預算不敷3.17億元,動支9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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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三、經濟部函,為修正「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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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四、行政院函,為「無線調頻廣播頻譜重整計畫」所需經費1億6,252萬2,000元,前動支9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支應,並由該院函送本院備查,茲因推動時程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成立在即等實際情形,全數註銷,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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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五、本院教育及文化、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送「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94年度100億元預算解凍報告案。業經處理完竣,本案所凍結之預算,准予動支,並通過決議5項,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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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六、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本院委員丁守中等34人擬具「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業經決議:「不予審查,提報院會結案」,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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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七、本院總務處函,為有關本院委員蕭美琴、劉憶如等60人提案建議立即對本院區空調系統與空氣循環流通作妥善調整乙案,該處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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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八、本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報告審查于合清先生為大陸配偶必須八年才可請發身分證,建請比照其他國家四年即可辦理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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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九、本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報告審查張忠培先生為其係應聘來台講學之大陸學者,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有關薪資之所得稅扣繳稅率之規定提出抗議,請修法改善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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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本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報告審查康祺旺先生為有關大陸配偶之子女申請來台居住及就學問題,陳請修法放寬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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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一、本院科技及資訊委員會報告審查阮翎君為建請有關手機強制顯示號碼之立法問題,建言請願一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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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二、本院科技及資訊委員會報告審查王台科君為建請審查交通部發佈有關無線電通信及基地台設置之行政命令是否違反或牴觸法令,建言請願一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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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三、本院科技及資訊委員會報告審查台灣科學工業園區科學工業同業公會,為建請審查「敏感科學技術保護法草案」第5條及第11條條文建議版本,建言請願一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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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四、本院科技及資訊委員會報告審查台灣科學工業園區科學工業同業公會,為建請審查「敏感科學技術保護法草案」建議版本,建言請願一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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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五、本院科技及資訊委員會報告審查三兆汽車商行為有關未依規定申請遊動廣告物許可證,主管機關是否得依電信法第8條規定逕行註銷該廣告物刊登之電話號碼,建言請願一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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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本院科技及資訊委員會報告審查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為建請推動國內資訊安全產業,提升政府機關,工商企業等資訊安全水準,爭取政府機關寬列資訊安全預算,推動相關資訊安全立法,建言請願一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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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七、本院科技及資訊委員會報告審查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為建請速核備及落實執行「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並每年檢討修正,建言請願一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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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八、本院科技及資訊委員會報告審查台灣區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為建請提案修正電信法第43條,做為訂定電信工程承裝業管理規則之法源依據,以維民眾權宜,建言請願一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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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九、行政院函送賴委員士葆等提案為經濟部所屬各機關自本(94)年8月起實施新的收費機制;另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亦由每份10元漲為20元,平均漲幅皆超過兩倍以上,建請將公司登記之中、英文證明及戶籍謄本之申請費用,調回94年7月以前之收費標準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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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行政院函送廖委員本煙等提案為教育資源分配與相關教育產業均向台北市集中,導致台北縣學子大量依附於台北市明星學校,建議將板橋高中改名為「台北第一高級中學」,檢討台北縣市相關資源分配問題,並責成國立台北大學成立「台北大學附屬實驗中學」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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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一、行政院函送羅委員志明等提案為我國遭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ICCAT)大刪大目鮪漁獲配額一事,建請行政院追究相關單位對外溝通與對國內回報不力之事,並會同相關單位研議緊急應變辦法;同時將權宜船與非法船納入合法管理範圍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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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二、行政院函送管委員碧玲等提案為台灣漁權談判在國際組織節節敗退,致使國內業者被迫減船,建請行政院與國安單位整合經濟部、外交部、農委會等相關機關,針對國際漁權談判培養專業人才,並成立一跨部會專責小組負責國際漁權談判、國際漁業資訊蒐集與國際交流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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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三、行政院函送朱委員鳳芝等提案為憲法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權利以及尊重客家、閩南、原住民及外省等四大族群,建請行政院在相關會議室內,設置「同步翻譯系統」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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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四、行政院函送張委員麗善等提案為避免社會工作師人力嚴重不足,導致社會問題巨幅成長,建請協商各部會,於各縣市政府增設社會工作師之員額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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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五、行政院函送謝委員明源等提案為禽流感威脅日益增大,建請行政院統合農委會、衛生署、警政署等相關機關成立跨部會平台,全力防疫且提供民間防疫相關之幫助,並將相關資訊公開透明化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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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六、行政院函送陳委員重信等提案為促進台灣與加拿大環保事務合作,汲取其國土復育經驗,建請加強聯繫工作,擴大建立台灣與加拿大實質雙邊環保關係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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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七、行政院函送羅委員志明等提案為國內總漁量有超過六成產值來自南部地區,但海洋教育資源卻超過六成集中於北部,顯然資源配置不當,建請教育部重新檢討整體海事教育體系,調整教育資源分配,增加南部海洋教育相關科系與補助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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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八、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川田等提案為警察人員取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事宜,常以消極態度回應民眾,建請警政主管機關要求執法員警改善取締之態度,對於開單品質不良率過高之員警亦應加以懲處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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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九、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等提案為台灣電力公司預計在地狹人稠之台北縣蘆洲市興建「三蘆超高壓變電所」,建請台灣電力公司立即暫停該變電所之規劃及興建,並尋找其他人口稀少之適當區域設置變電所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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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函送莊委員和子等提案為基於全民國防要落實紮根於下一代,建請軍方在每年或每學期列出一個國防教育週,開放北、中、南、東、外島等特定示範營區單位,俾利幼稚園、國小、中學到大學都能列為校外教學活動的參訪點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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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行政院函送吳委員富貴等提案為台中縣大甲溪、石角溪水患問題嚴重,行政院卻未將此兩條河川列入治水條例整治河川之列,建請重新檢討整治河川之預算編列,並將台中縣大甲溪及石角溪列入治水條例整治河川之範圍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