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屆第04會期第10次會議
日期:2006-12-01,2006-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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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本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報告審查親民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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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院委員蔣孝嚴等113人,鑒於民眾前往香港及澳門地區極為頻繁,然桃園以北及東部縣市民眾均須趕往桃園中正國際機場搭機,路途遙遠至為不便。特提出「開放松山機場飛航港澳地區方案」,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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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院國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趙良燕65人等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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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本院國民黨黨團、親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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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本院國民黨黨團、親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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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本院國民黨黨團、親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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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院內政及民族、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張顯耀等32人擬具「警察及消防人員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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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徐耀昌等37人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親民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擬具「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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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院國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趙良燕等63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增訂第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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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菸害防制法第四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委員顏清標等33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丁守中等61人擬具「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委員潘孟安等33人擬具「菸害防制法增訂第四條之一至第四條之六條文草案」、委員蔡正元等3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委員蔡錦隆等40人擬具「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委員廖本煙等3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天麟等5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委員廖國棟等33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李鎮楠等40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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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本院國民黨黨團、親民黨黨團擬具『族群平等法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族群平等法草案』及黃委員宗源等32人擬具『族群待遇平等法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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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院司法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劉文雄等32人擬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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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一)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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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一)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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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一)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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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院國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李文忠等37人擬具「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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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院法制、司法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親民黨黨團擬具「法院組織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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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院國防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林郁方等35人擬具「國防工業發展基金設置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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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院司法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郭林勇等33人擬具「羈押法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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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院司法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高思博等4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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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司法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人工生殖法草案」、委員賴清德等32人擬具「人工生殖法草案」及委員黃淑英等51人擬具「人工協助生殖法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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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賴幸媛等41人擬具「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行政院函請審議「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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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院司法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吳志揚等擬具「民法物權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修正草案」及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民法物權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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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管碧玲等34人擬具「教育基本法第八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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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一)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函,為『行政院訂定「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因應立法院依319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行使調查權協調聯繫要點」違反「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之規定,妨礙本會行使調查權,故請排除障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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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函送該會「95年11月22日調查報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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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一)本院科技及資訊、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報告審查「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管部分,所作四項預算凍結,經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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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一)本院科技及資訊、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報告審查「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管部分,所作四項預算凍結,經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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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教育部函送修正「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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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本院程序委員會函,為該會決議「針對李委員敖列席本會第6屆第4會期第5次會議(95.10.24),以攻擊性之催淚瓦斯噴灑,嚴重影響會場秩序,妨礙本會開會乙案,移送院會處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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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本院親民黨黨團,有鑑於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處長楊甦棣於本(10)月26日(四)在所舉行之記者會中,「強勢要求立法院應在本會期通過軍購案,並表達願意與陳總統維持良好的互動關係,直到陳總統任期結束等相關發言內容」,已嚴重干涉中華民國之內政及影響本院委員獨立行使職權之能力;本院應予以最強烈之譴責,並列為中華民國最不受歡迎之人物,要求美方正式召回不適任的AIT處長,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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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本院委員馮定國、沈智慧等33人,鑒於現行憲法增修條文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立法意旨,原係對於現任立法委員之任期至九十七年一月屆滿,改由繼任之第七屆立法委員銜接時所應適用之選制調整,本所預設之現任立法委員任期概為三年。是值此期間,立法委員因總統宣告解散立法院致重新改選時,其應選名額、任期或選區畫分,均應援用八十九年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八十六年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同),殊無逕行新制之餘地,以維護憲政體制之完整,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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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本院委員馮定國等23人,鑒於陳總統主政六年以來,刻意操縱統獨議題、製造社會對立,意圖藉破壞族群和諧,升高兩岸緊張情勢,以專斷國家重要事項之決策權,更坐令政府施政效能低落、漠視國計民生凋敝,以逞縱虧蝕國家公共資產。近期因其與家人、親信涉及不當收受禮券餽贈、違法核銷國務機要費等各項貪瀆弊案,究致引發廣大民眾群聚街頭要求總統辭職下台,繼而造成社會動盪不安、經濟發展受挫。是此際陳總統其權限之行使顯已欠缺民主正當性,非儘速由副總統依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代行其職權,則國家或人民即難免有遭遇緊急危難之虞。故為維護憲法秩序,並回復憲政運作之常態,導引社會發展於正軌,爰依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提出總統不能視事公投案,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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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本院委員柯淑敏等33人,有鑑於目前全國監獄數目有限,空間嚴重不足,嚴重違反人道原則,且造成教化功能不彰等弊病,短期自由刑之實效值得商榷,特提出「一年以下刑期之受刑人暫緩入獄服刑方案」,法務部應於六個月內改善我國監獄硬體空間,屆時再予執行該等人員刑期,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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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針對總統國務機要費及台北市長特別費支用爭議,造成社會紛擾,藍綠之爭僵持不下,審計及會計單位各執其詞、莫衷一是,為解決、終止社會動盪情勢,落實本院監督職責,建議本院各黨團各推派三名代表,共同組成「各機關首長特別費支用情形調閱委員會」,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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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本院委員馮定國、沈智慧等31人,鑒於現行憲法增修條文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立法意旨,原係對於現任立法委員之任期至九十七年一月屆滿,改由繼任之第七屆立法委員銜接時所應適用之選制調整,本所預設之現任立法委員任期概為三年。是值此期間,立法委員因總統宣告解散立法院致重新改選時,其應選名額、任期或選區畫分,應如何適用憲法,滋生疑義,爰請本院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以維護我國最高立法機關組織之完整性與職權運作之穩定性,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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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洪秀柱等36人擬具「廣播電視法刪除第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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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洪秀柱等44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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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本院國民黨黨團,鑒於總統「國務機要費」爭議,總統、其部屬及家人違法濫用「國務機要費」挪為私用,仍有未盡詳加調查之處,本案應受到民意機關監督,並應要求當事人停止以政治手段迴避監督,建議本院依政黨人數比例推派代表,組成「國務機要費支用情形調閱委員會」,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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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林重謨等37人擬具「銀行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