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屆第02會期第16次會議
日期:2009-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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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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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院內政、交通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送該院大陸委員會授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簽署之「海峽兩岸空運協議」及「海峽兩岸海運協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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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院內政、交通、衛生環境及勞工三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送該院大陸委員會授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簽署之「海峽兩岸郵政協議」及「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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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檢肅流氓條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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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商業登記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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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石油管理法第十二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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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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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度量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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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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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侯彩鳳等25人、委員羅淑蕾等21人分別擬具「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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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不動產證券化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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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黃義交等41人擬具「公司法第二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六條及第一百九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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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本院委員江義雄等26人、王幸男等24人、盧秀燕等43人、蔡同榮等23人、賴士葆等23人及陳淑慧等36人擬具「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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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院司法及法制、衛生環境及勞工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麗環等17人擬具「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顯耀等35人擬具「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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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院司法及法制、衛生環境及勞工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組織法草案」、委員楊麗環等16人擬具「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組織法草案」及委員張顯耀等35人擬具「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組織法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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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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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審查僑務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98年度預算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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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函送該會主管之「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及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98年度預算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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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秀燕等31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薛凌等16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二十八條及第一百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7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孫大千等20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淑慧等21人擬具「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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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院衛生環境及勞工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麗環等31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麗環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義雄等3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建榮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余政道等2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杰等2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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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本院交通、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根德等82人擬具「桃園國際機場特別條例草案」案及行政院函請審議「桃園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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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本院財政、內政、經濟、交通四委員會報告審查「中央政府石門水庫及其集水區整治計畫第2期特別預算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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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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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增訂第八條之一及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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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張顯耀、林益世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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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本院財政、交通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丁守中等24人擬具「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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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丁守中等24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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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正二等23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健庭等21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無黨團結聯盟黨團擬具「離島建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潘孟安等20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第十條之一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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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本院衛生環境及勞工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菸害防制法第四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清德等3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廖婉汝等18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四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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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本院衛生環境及勞工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牙體技術師法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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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農村再生條例草案」及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村再生條例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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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4人擬具「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第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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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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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薛凌等25人擬具「廢止遺產及贈與稅法」案、委員楊麗環等31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8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根德等21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嘉郡等23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幸男等21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薛凌等24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淑蕾等27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孫大千等23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孫大千等22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行政院函請審議「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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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薛凌等25人擬具「廢止遺產及贈與稅法」案、委員楊麗環等31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8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根德等21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嘉郡等23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幸男等21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薛凌等24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淑蕾等27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孫大千等23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孫大千等22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行政院函請審議「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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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洪秀柱等2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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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本院衛生環境及勞工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徐少萍等26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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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98年度預算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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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98年度預算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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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98年度預算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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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本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盧秀燕等29人擬具之「地方制度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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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本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張慶忠等31人、委員薛凌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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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本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費鴻泰等2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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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本院內政、司法及法制、財政三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民進黨黨團及委員盧秀燕等22人擬具「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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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民進黨黨團擬具「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委員朱鳳芝等29人擬具「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委員涂醒哲等17人擬具「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淑英等24人擬具「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委員蔡同榮等17人擬具「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等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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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及委員謝國樑等63人擬具「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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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無黨團結聯盟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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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外交部函復清查第七屆立法委員具外國國籍者,美國國務院函復資料證實本院委員李慶安迄今仍具美國國籍,已違反國籍法規定。又,12月25日美國國務院官員接受台灣記者訪問,更認「本案已經結束」,顯見李慶安委員具美國國籍身分並無疑慮。另,美國國稅局依2007年李慶安之報稅資料退給李慶安900元美金(本人600元、未滿17歲子女300元)。美國此次退稅係以於2008年4月15日前報稅者,始符合本次退稅資格。由此可見,李慶安在今年初遭媒體批漏後,仍然向美國國稅局報稅,仍具美國國籍,但卻一再狡辯,欺瞞台灣民眾。立法院不應知法犯法,一再包庇,縱容違法,爰此本院應即做成決議:「依國籍法第二十條規定立即將李慶安委員予以解職,並函請檢調單位依法訴追」,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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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本院李委員明星兼具外國國籍,且未依據國籍法第二十條第四項之規定,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爰提案要求院會依據國籍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解除其公職,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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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本院民進黨黨團,為目前已入境而未能獲得合法身分或居留資格之在台流亡圖博難民一百餘人,因長期無法工作而生活陷入困境,擬請本院做成決議「要求行政院即依聯合國1951年《難民地位公約》(ConventionRelatingtotheStatusofRefugees)及1967年《難民地位議定書》(ProtocolRelatingtotheStatusofRefugees)之不予遣返原則,以專案方式給予庇護居留,並提供生活上必要之支持與協助,以盡國際人道事務之責任,並維護我國人權立國之形象。」,請公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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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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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節如等29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