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屆第07會期第02次會議
日期:2011-02-25,201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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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讀本院第7屆第7會期第1次會議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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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院委員趙麗雲等20人擬具「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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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院委員張顯耀等30人擬具「特種勤務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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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院委員蔡錦隆等17人擬具「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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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院委員張嘉郡等21人擬具「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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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院函請審議「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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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院函請審議「華僑身分證明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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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密)行政院衛生署函送「臺灣食品藥物管理局與奧地利健康暨食品安全署食品安全合作瞭解備忘錄」簽署約本英文影本,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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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密)行政院衛生署函送「臺灣食品藥物管理局與奧地利健康暨食品安全署食品安全合作瞭解備忘錄」簽署約本中譯本影本,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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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監察院函送有關「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函,為前行政院院長張俊雄等違法亂紀,擅頒要點通令所屬機關及人員抵制真調會調查,違法濫權、破壞法治,涉有違失」案之調查意見,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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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內政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決議,針對該部歲出預算第1目「戶政業務」中「強化戶役政資訊系統與應用推廣計畫」3億7,0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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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內政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決議,針對該部營建署歲出預算第1目「營建業務」第1節「都市及工業區更新計畫」12億6,8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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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內政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決議,針對該部營建署歲出預算第2目「道路建設及養護」第1節「優質生活設施」107億7,8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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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該會第2目「青年輔導工作」第3節「擴大青年公共參與」8,137萬1,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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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該會第2目「青年輔導工作」第2節「提升青年就業力及青年就業接軌服務」1,000萬元,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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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該會「業務費」800萬元,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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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該會第2目「青年輔導工作」第4節「青年國際志工參與及青年壯遊」凍結原列4,250萬7,000元之五分之ㄧ,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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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該會第2目「青年輔導工作」第1節「青年創業輔導與創業理念培育」1,000萬元,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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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該會第3目「職業訓練」500萬元,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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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法務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該部行政執行署及所屬「人事費─獎金」中「其他業務獎金」6,818萬2千元之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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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法務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該部行政執行署及所屬「一般事務費」2億0,599萬5千元之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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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行政院衛生署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該署「健全醫療衛生體系-醫院評鑑相關計畫」經費500萬元,檢送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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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100年度施政計畫相關績效衡量指標及目標值調整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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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院第4目「資訊管理」中「拓展台灣數位典藏計畫-故宮精緻文物數位博物館知識庫建置計畫」400萬元預算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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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院第1目「一般行政」5億2,976萬3千元凍結五分之一預算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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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院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營建工程」5,937萬4千元凍結五分之一預算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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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院第4目「資訊管理」中「軟硬體設備」160萬6千元預算解凍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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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院第4目「資訊管理」中「文創產業發展第二期計畫-提供科技與人文跨領域文創環境計畫」600萬元預算解凍書面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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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該署主管海岸巡防署第2目及海洋巡防總局第2目之決議,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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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該會「一般行政」5億9,023萬1,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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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該會「一般行政-人員維持費」四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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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該會及所屬第5目第1節「視覺藝術之策劃與推動」3,000萬元,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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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該會及所屬第6目中「國際文化交流推展」之「推動臺灣獎計畫」原列2,000萬元之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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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該會及所屬第7目第2節「工藝研究發展中心業務」1,000萬元,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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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會及所屬第2目第2節之「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計畫」項下「多元資金挹注計畫」原列1億1,75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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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該會及所屬第2目第1節「文化發展策劃與推動」項下「文化發展之評估與推動」捐助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3,800萬元,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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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會及所屬第2目第2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之「產業集聚效應計畫」原列5億4,4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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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會及所屬第2目第2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業務推展」原列4,5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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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會及所屬第2目第3節「文化設施規劃與設置」之「充實縣市文化設施」原列13億5,253萬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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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該會及所屬第2目第2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1億元,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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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該會及所屬第2目第3節「文化設施規劃與設置」中「北部流行音樂中心計畫」5,700萬元,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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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該會及所屬第2目第3節「文化設施規劃與設置」中「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計畫」2,000萬元,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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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該會及所屬第4目「社區營造業務」3,000萬元,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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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該會及所屬第5目第2節「美術館業務」3,000萬元,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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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該會及所屬第5目第3節「表演藝術之策劃與推動」中「表演藝術活動之推展暨演藝團隊分級獎助計畫」5,000萬元,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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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該會及所屬第5目第3節「表演藝術之策劃與推動」中「建國一百周年慶祝活動」原列19億1,626萬7,000元之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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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該會及所屬第5目第5節「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業務」1億元,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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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會及所屬第4目「社區營造業務」之「地方文化館第二期計畫」原列3億2,09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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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會及所屬第5目第3節之「表演藝術活動之推展暨演藝團隊分級獎助計畫」項下「辦理活化縣市文化中心劇場營運計畫」原列1億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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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會及所屬第6目之「國際文化交流推展」項下「推動台灣書院計畫」原列2,0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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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會及所屬第6目之「國際文化交流推展」項下「慶祝建國一百年」原列6,5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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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會及所屬第7目第1節「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業務」原列11億4,429萬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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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會所編「建國一百周年慶祝活動」相關預算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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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會「推展國際體育」凍結五分之一預算,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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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五、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會「一般行政」凍結1,000萬元預算,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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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會「整建運動設施」凍結四分之一預算,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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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會「推展全民運動」之「打造運動島計畫」凍結五分之一預算,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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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八、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會「推展競技運動」之「健全全國性體育團體培訓機制」凍結四分之一預算,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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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會「推展競技運動」之「振興棒球運動總計畫」凍結五分之一預算,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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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決議,該會「自行車道路網建置」預算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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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會「推展競技運動」凍結8,000萬元預算,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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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二、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會「推展全民運動」凍結五分之一預算,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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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三、中央研究院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院「設備及投資」凍結2億元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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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四、中央研究院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院「派員出國計畫」凍結2,0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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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五、中央研究院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院第4目第1節「營建工程」凍結2,0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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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六、中央研究院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院第4目第1節「營建工程」中「院區入口意象改造工程」凍結1,0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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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該會針對100年度以後金融業營業稅稅款專款撥供金融業賠款特別準備金之運用期限及額度相關資料,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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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八、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該會第8目「林區及農場永續經營」編列經費1,200萬元之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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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九、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該會第7目「榮民醫療照護」項下除「對榮民及特定醫療體系之補助」科目外之其他經費之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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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該會第6目「退除役官兵輔導業務」項下「業務費」經費1億0,256萬8,000元之四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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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該會第3目「榮民及榮眷健康保險」項下「榮民健保部分負擔醫療經費」預算1,000萬元,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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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二、僑務委員會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會主管「芝加哥華僑文教服務中心購置計畫」及「華僑文教中心服務工作」預算凍結5,781萬4,000元,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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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9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之決議,檢送該署第3目「綜合計畫」第1節「綜合企劃」項下「環境影響評估」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之書面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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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四、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9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之決議,檢送該署第3目「綜合計畫」第1節「綜合企劃」項下「環境影響評估」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之書面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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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司法院函為99年度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預算之決議,有關該會預算業務總支出凍結二分之ㄧ報告案,業經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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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六、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該會審查交通部、交通部與內政部會銜、交通部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會銜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函送之行政命令9件,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審查期限,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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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廢止「植物或植物產品運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辦法」案,業經本院第7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展延審查期限,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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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修正「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部分條文案,業經本院第7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展延審查期限,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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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修正「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條文案,業經本院第7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展延審查期限,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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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修正「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案,業經本院第7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展延審查期限,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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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修正「商品先行放行辦法」部分條文案,業經本院第7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展延審查期限,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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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修正「限制輸入貨品表」CCC0302.69.99.80─8「生鮮或冷藏河魨(豚)」等5項貨品輸入規定之公告案,業經本院第7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展延審查期限,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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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案,業經本院第7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展延審查期限,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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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修正「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十四條條文案,業經本院第7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展延審查期限,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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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修正「全國農業金庫獨立董事監察人及授信審議委員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條文案,業經本院第7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展延審查期限,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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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修正「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案,業經本院第7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展延審查期限,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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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七、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該會審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送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等4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審查期限,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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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八、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該會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修正「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之公告等17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審查期限,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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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九、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該會審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函送修正「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獎勵出資獎助文化藝術事業者辦法」等4案,均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審查期限,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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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台中縣和平鄉平地住民權益促進會為「原住民族基木法草案」涉及原住民族自治權及土地架構問題,嚴重侵害山地區平地人基本人權及生存權,特提出嚴重抗議與建議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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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江滿福先生建請制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之法案,俾便原住民養子女辦理繼承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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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二、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賈玉如女士為陳請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施行細則,增訂有關參選人之候選資格請願,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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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三、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呂寬恕先生為就行政院版「建築師法修正草案」,仍將窒礙難行之條文包裹其中,建請回復98年12月11日修法前之條文請願文書乙份,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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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四、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呂寬恕先生為對委員黃昭順等擬具之「建築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出質疑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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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五、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呂寬恕先生為就委員黃昭順等擬具之「建築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補充陳述意見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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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六、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呂寬恕先生為對「建築師法修正草案」抒發己見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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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七、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呂寬恕先生為建請廢止98年12月11日修正通過之「建築師法」條文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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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八、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呂寬恕先生為有關行政院版「建築師法修正草案」,內容諸多與憲法不符,陳請公決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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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九、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呂寬恕先生為行政院99年7月29日行政院會通過之「建築師法修正草案」違背法律,建請撤銷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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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呂寬恕先生為有關「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一條違憲乙事,陳請公決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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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呂寬恕先生為建請修正「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一條條文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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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陳雅女士為請速修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不合理條文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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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陳雅女士為建請速修正「政治獻金法」有關捐獻金額,及修正「選罷法」作票之嚴懲辦法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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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陳雅女士為建請主辦「台灣是否回歸中國」之全國性公投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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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陳雅女士為建請制定不明黨產討回、充公之懲處辦法及細則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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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楊宙明先生為建請儘速修正「土地法」第四十四條第五款條文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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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楊宙明先生為建請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條文」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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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陳才興先生為陳請廢除「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乙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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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台灣農地政策受害人協會為對「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修正草案」第十九條條文提出意見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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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呂學良先生為繼承之祭祀公業土地被國家假立法徵收之名,行沒收充公之實,為保祭祀公業派下員權利,建請修正「土地徵收條例」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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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蔡子協先生為建請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清楚規範真槍與玩具槍,並明定24焦耳為超速基準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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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二、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葉潤美先生為建請制定「政黨利益迴避法」,以杜絕不法情事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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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三、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柯立福先生為建請適度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使公職人員能專心為國家、人民服務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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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四、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王伯群先生為建請修正「戶籍法」第三條條文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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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五、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江正德先生等為建請修正「祭祀公業條例」第五十條條文後段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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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六、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台灣省當舖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等為「當舖業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修正草案」,使當舖業者營運面臨重大傷害事陳情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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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七、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謝振淳先生為陳請廢除「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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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八、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多杰先生等為請修改相關法令,協助渠等藏族無國籍人士取得合法居留身分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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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九、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陳妍伶女士為陳請修正「姓名條例」,改名不要設限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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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中華民國鄉鎮市民代表會聯合總會檢送該會98年度全國業務研討會議決案,建請修正「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三條條文」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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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林顯?先生為陳請「廢除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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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二、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為有關陸配在台逾期居留,建請比照移民法修法,改以科處罰金、重新申請居留或得逕行強制出境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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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三、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游書崇先生為陳請廢除「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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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四、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江墩?先生為陳請廢除「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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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五、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江轍東先生為陳請廢除「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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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六、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陳才興先生為陳請廢除「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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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七、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方思然先生為陳請廢除「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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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八、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楊明政先生為陳請廢除「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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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九、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楊武雄先生為陳請廢除「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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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林柏堯先生為陳請廢除「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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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李南宏先生為有關墾丁地區劃設為國家公園之適法性及其內三萬餘居民權益問題,並請廢棄今年5月31日內政委員會附帶決議第3案不予處理之決定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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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二、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王思明先生為有關墾丁地區劃設為國家公園之適法性及其內三萬餘居民權益問題,並請廢棄今年5月31日內政委員會附帶決議第3案不予處理之決定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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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三、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臺灣省建築師公會為「建築師法修正草案」尚有許多條文與業界在執行、管理上諸多不合,建請予以審慎處理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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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四、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高雄縣政府為建請修正「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以使莫拉克特別預算也能運用在其後的重大風災和水災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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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五、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中華佛教比丘尼協進會檢呈全國佛教團體協商版之「宗教團體法修正草案」,以供本院協商審議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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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六、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台北市當舖公會等為不服本院內政、財政兩委員會未召開公聽會,普徵業者意見,聯席會決議將「當舖業法」中有關年利率及倉棧費用兩項降幅高達73%事陳情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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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七、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林榮源先生為「三七五減租條例」與「土地稅法」第二十二條條文已背離原有之立法精神,陳請修法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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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八、行政院函送蔣委員乃辛等提案為鑒於國內國際級比賽場館不足,不但影響我國申辦國際賽會機會,也減少選手在國內展現培訓成效,建請儘速規劃興建國內國際級賽會場館,落實體育人才培訓,振興體育政策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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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九、行政院函送蔣委員乃辛等提案為維護金融商品投資者的權益,落實金融商品資訊公開與專業知識之分享,建請成立專責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儘速訂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並加強金融機構財務的公開化,及理專專業知能與職業道德的監理與控管,嚴格落實金融商品資訊的揭露與告知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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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行政院函送蔣委員乃辛等提案為基於國家經濟發展成果應與全民共享之原則,建請慎重考慮全民調薪,讓全民確實感受景氣回溫、經濟復甦成效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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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一、行政院函送蔣委員乃辛等提案為維護消費者權益,建請督責NCC儘速完成行動上網定型化契約,尤其是因業者問題而無法上網或上網不順則不得收取違約金,並訂定違約金上限、連線中斷或不能提供服務時的解約條件等;NCC亦應要求業者針對違約金金額之合理性進行檢討,並採取隨使用時間遞減的原則,方符合公平性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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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二、行政院函送賴委員士葆等提案為保障民眾就醫權利,釐清醫院收費之合理性,建請衛生署調查加入健保之醫療院所各項民眾自費項目是否合理,並訂定統一收費標準且公告之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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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三、行政院函送賴委員士葆等提案為保護兒童上網安全,建請教育部限期於3個月內,針對國中、小學童,訂定資訊素養相關課程之必修時數辦法,以保障兒少對於網路資訊使用的安全性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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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四、行政院函送賴委員士葆等提案為提供國家公園旅客通訊的方便性,並增加觀光客旅遊的安全性,建請相關單位限期於3個月內完成提高台灣本島國家公園行動電話通訊基礎建設普及率至8成以上之規劃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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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五、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淑慧等提案為加強研發投資,提升科技實力與國家競爭力,建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逐年提高研發經費,並輔導民間企業積極投入研發,使我國研發經費占GDP的比例於2012年達到3%的國際水準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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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六、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淑慧等提案為推動台灣的觀光文化事業,提升台灣觀光文化意象,建請積極研訂具體計畫,配合建國一百年相關紀念活動,加強故宮文物之國際行銷,以推展台灣國際能見度與優質觀光文化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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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七、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少萍等提案為基隆貨櫃車重壓市區道路造成路面凹陷,基隆市政府於第2次市港建設會議,提案請基隆港務局撥款3,000多萬元補助基隆市政府整修道路,及補助350萬元加強清洗掃街,惟該局囿於經費有法定上限,無法全額補助,建請交通部以專案方式撥款協處不足經費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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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八、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少萍等提案為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均將成為直轄市,桃園縣也將成為準直轄市,建請從國家整體發展與宏觀角度,召集專家、學者成立專案小組,對於基隆市併入「臺北市」進行整體考量與研究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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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九、行政院函送侯委員彩鳳等提案為鑒於低劑量維生素產品,其成份、含量及用途如符合食品衛生管理規定者,未來將由藥品改為食品管理,並擬於101年5月1日全面廢止該等藥品許可證;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建請衛生署將99年9月9日公告前取得維生素製劑之藥品許可證,其有效日期以許可證所載之有效日期為最終日期,若於該公告日期後取得之藥品許可證,有效日期為101年4月30日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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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行政院函送侯委員彩鳳等提案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擬於100年繼續提撥200億元,實施勞保低利紓困貸款,然貸款額度僅有10萬元,貸款利率則還未確定,建請該會研議提高每人最高可紓貸額度至15萬元,貸款利率比照99年1.38%,且代辦手續費亦不得高於99年之0.3%,以救助真正需要幫助的勞工朋友,替失業勞工解決燃眉之急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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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一、行政院函送趙委員麗雲等提案為建請行政院新聞局參考發展觀光條例第35條之規定,修正相關法規賦予電影產業主管機關整合各部會及地方資源之法源依據,俾積極推動電影產業起飛,以帶動文化創意產業的蓬勃發展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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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二、行政院函送趙委員麗雲等提案為鑑於推展國際醫療不僅能促進國家觀光產業和醫療產業的快速成長,帶動國家經濟競爭力,其所產生之境外醫療稅賦若能挹注於健保,更能為我國長年虧損的健保找到另一個抒解財務的資源,建請衛生主管機關儘速推動國際醫療立(修)法及配套規範等法制作業,以順利設置國際醫療專區,及開展國際醫療業務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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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三、行政院函送趙委員麗雲等提案為建請國防部考量恢復國軍體育專設組織,並充實其人力,俾積極有效推展國軍體育,體能及戰技訓練相關事務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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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四、行政院函送鄭委員麗文等提案為針對「無戶籍國民」享受不到應有的社會福利,也沒有健康保險,建請於建國百年時,推動大赦黑戶,讓擁有國籍者就是公民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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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五、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婉汝等提案為增加農漁民之經濟收入,保障渠等生活,建請准許農漁產加工品比照直接銷售農漁產品免予課稅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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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偉哲等提案為現行網際網路論壇普及,然近日卻頻傳有當事人主動發表爭議性言論,誘使網友對其言論撻伐,爾後再向多位發表攻擊言論之網友提起誹謗罪告訴,導致網友們應訊不暇並從中謀取民事和解金之情事,建請主管單位儘速研擬對策,杜絕此種戕害言論自由或濫行興訟之人,並加以適當勸阻或制裁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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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偉哲等提案為鑑於所得稅法第17條「列舉扣除額」,有關「購買自用住宅而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規定,導致現行實務中,有「購屋後始為貸款」或「貸款後始為購屋」者,屢遭國稅局排除,頗有不公,建請主管機關儘速檢討,並提出適切之解釋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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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八、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等提案為針對勞保局為配合勞退新制個人專戶的勞工朋友生活化與便利性,特別委託4家銀行推動類似金融卡概念所設計「勞動保障卡」,惟似有變相替特定銀行推廣信用卡之嫌,且上述銀行多集中都會區域設置櫃員機,對於許多勞動朋友頗感不便,建請政府相關單位重新檢討此項措施,儘速研議將各地郵局納入查詢服務據點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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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九、行政院函送馬委員文君等提案為鑑於目前流通市面的新台幣鈔券屬於棉質材質,容易滋生細菌且污損率極高,為符合國際貨幣潮流趨勢,建請行政院研議於慶祝建國百年所發行流通百元鈔券上,採用聚合物材質鈔券,再以循序漸進方式,全面採用聚合物材質鈔券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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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淑英等提案為保障民眾健康,建請衛生署於民國100年施行的新制醫院評鑑基準中,將醫事人力配置列為必要項目,以確保醫療品質及民眾就醫安全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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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淑英等提案為歐盟、美國及墨西哥,已先後禁止海豹製品輸入;其次,海豹油製品除在功效上非不可取替,然多數廠商於銷售上常以宣稱醫療效能或誇大不實之廣告吸引民眾購買,有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之虞,建請研議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6條規定公告禁止海豹產製品輸入之可行性,並加強查核不實廣告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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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二、行政院函送管委員碧玲等提案為漸凍人、類漸凍人生命的維持需要多種醫療輔助儀器的運作,其照護需求與一般病人不同,建請衛生署比照台北忠孝醫院在國內中區、南區各設1「漸凍人照護示範中心」,以照顧中南部之漸凍人,維持其生存尊嚴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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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三、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明才等提案為因應新、港交易國際化趨勢以及兩岸ECFA生效,建請行政院及金管會相關單位研議應對措施,包含可否開放台灣市場買賣港、陸、日、韓、新等亞太地區國家的證券,提升台灣市場交易系統等,以提升台灣在亞洲地區的金融地位暨競爭力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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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四、行政院函送潘委員孟安等提案為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客家文化研究所,可能面臨與其他系所合併,甚至消失不復存在之命運,建請教育部秉持客家基本法第11條之精神,主動積極解決該所新聘或調撥師資員額問題,協助其繼續獨立存在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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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五、行政院函送劉委員建國等提案為宣導環保正確觀念、凸顯濁水溪之重要性,建請環保署於慶祝「建國百年」之際,假濁水溪畔舉辦「環保家園,百年好河」河川關懷系列活動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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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六、行政院函送曹委員爾忠等提案為使運動變成日常習慣、提振運動風氣,建請行政院體委會全面檢討馬祖體育設施,結合軍民資源,共同打造馬祖成為「運動休閒觀光島」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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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七、行政院函送郭委員素春等提案為使醫病關係正常化,減少醫護人員與病患家屬間之衝突,建請中央主管機關儘速研議「醫療糾紛處理」之相關法令,以緩解緊張之醫病關係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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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八、行政院函送郭委員素春等提案為我國近十年天災地變不斷已使政府財政狀況日益惡化,如未思考解決之道,將使國家財政快速惡化,透支子孫未來,建請政府研議納入公共工程天災保險機制,以分散財政風險,減輕政府負擔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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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九、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明溱等提案為現行法規對於路面之道路標誌、標線欠缺周詳之施工標準,因此經常造成用路人發生意外,導致民眾生命、財產之損害,而所波及的相關意外亦造成社會與醫療成本的增加,建請相關單位對於道路交通標線、標誌相關之抗滑能力、粗糙度與迴歸反光性能,明訂相關標準,以保障用路人之行的安全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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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志雄等提案為口腔保健是身體健康的第一步,從小培養良好的口腔照護習慣,能夠使孩子終身受用,建請教育部積極進行口腔保健活動,於營養午餐後訂立潔牙時間,以維護孩童牙齒健康,並降低學齡兒童齲齒率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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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志雄等提案為鑒於教育部為推動「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案」,因此將媒和率納入學校獎補助款之績效評定,然而實務上升學率與就業率較高之大專院校,其畢業生於畢業後多數皆能順利就業或升學,故媒和率相對無法達成教育部要求,造成此類大專院校無法獲得教育部應有之獎補助,建請教育部修改前述方案不盡合理之處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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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二、行政院函送鄭委員汝芬等提案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王如玄表示,今年因為景氣趨於好轉,決定不賡續辦理「年關臨工」專案,惟景氣雖然趨於好轉,但今年10月,45歲到65歲的失業人口仍有11萬5千人,顯示中高齡失業問題仍然嚴重,建請該會今年仍應繼續辦理「年關臨工」專案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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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三、行政院函送涂委員醒哲等提案為現行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未制定與國民健康相關的食品級機械潤滑油之國家標準,將使食品廠商所使用之食品級機械潤滑油有不合標準或無所依從之疑慮,建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2個月內針對食品級潤滑油制定國家標準,讓國民免於潛在食品安全之威脅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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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四、行政院函送涂委員醒哲等提案為推動醫療外交,建請衛生署評估可執行之特殊疾病,由外交部提供經費,駐外單位協尋100位患者來臺進行診治,並由新聞局廣為宣導,結合臺灣的醫療優勢與外交資源,提升臺灣醫療國際能見度,促成國際醫療觀光,進而帶動觀光發展,使振興臺灣經濟與外交的效益達到最大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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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五、行政院函送涂委員醒哲等提案為鑑於公立醫療機構為節省人事成本,將護理師以生級任用,造成護理人員給付偏低而導致士氣低落,建請衛生署調查各縣市公立醫院「師」以「士」級任用情形,並提出降低具護理師資格之護理人員以護士缺降級任用之相關策略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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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六、行政院函送簡委員東明等提案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日前預告訂定之「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野生動物管理辦法」,除漠視原住民族社群之倫理階序結構,且限縮原住民族基本法之權限範圍,建請修正該管理辦法,以落實保障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的基本需求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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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七、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等提案為鑑於近年空氣污染嚴重,且人為製造的溫室氣體中,有21%的來源是交通工具,建請鼓勵使用二行程機車者汰舊換新使用電動機車,並提高補助款項,以符合政府節能減碳政策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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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八、行政院函送楊委員仁福等提案為梅姬颱風重創蘇花公路,導致道路大規模中斷及嚴重傷亡事件,建請督促交通部、公路總局及運輸研究所,立即針對蘇花公路建置土石監測設施,加強路況即時監控通報設施,以有效監測、監控邊坡土石及路況車流,俾利於緊急應變通報及採取應有防範措施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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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九、行政院函送蔡委員錦隆等提案為針對偏遠山區師資流失問題,建請教育部研議相關獎勵措施,提升教育師資留任誘因,保障山區教師工作權,維護山上孩子受教權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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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淑芬等提案為鑑於台北縣人口達388.9萬,並於今年12月25日正式升格為新北市,惟獲得中央普通統籌分配稅款,人均分配稅款相較於台北市差1倍,建請於明年編列101年預算時,增加新北市普通統籌分配款項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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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一、司法院函送劉委員建國等提案建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就不動產法拍事宜,應以強制執行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其他應記明之事項」為法源依據,於拍賣公告記明該執行拍賣之不動產是否為凶宅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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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二、本院人事處函,為徐委員中雄自民國100年2月21日起辭去立法委員職務,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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