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屆第07會期第03次會議
日期:2011-03-04,201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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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讀本院第7屆第7會期第2次會議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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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8人擬具「廣播電視法第二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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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8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條、第十九條及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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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院委員朱鳳芝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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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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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院委員黃義交等43人擬具「預算法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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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院委員涂醒哲等17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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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院委員涂醒哲等24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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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院委員涂醒哲等24人擬具「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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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院委員余政道等19人擬具「市區道路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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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院委員余政道等19人擬具「發展大眾運輸條例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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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院委員余政道等19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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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院委員余政道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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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院委員余政道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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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院委員徐少萍等18人擬具「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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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院委員趙麗雲等22人擬具「電影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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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院委員鄭麗文等23人擬具「化石能源稅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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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院委員呂學樟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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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院委員趙麗雲等25人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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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院委員趙麗雲等35人擬具「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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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本院委員潘維剛等20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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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2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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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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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科學技術基本法第五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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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教師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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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擬具「職業學校法第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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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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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6人擬具「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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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5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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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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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本院委員張顯耀等30人擬具「特種勤務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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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本院委員蔡錦隆等17人擬具「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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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本院委員張嘉郡等21人擬具「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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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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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考試院、行政院函,為「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業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會同訂定發布;99年11月22日訂定發布之「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業於同日會同發布廢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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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教育部函送100年1月4日發布之「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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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教育部函,為廢止100年1月4日發布之「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並自100年2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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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教育部函送100年2月1日發布之「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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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監察院函送有關「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函,為前行政院院長張俊雄等違法亂紀,擅頒要點通令所屬機關及人員抵制真調會調查,違法濫權、破壞法治,涉有違失」案之調查意見,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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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國防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部空軍司令部「機場跑道快速修復能量提升」計畫(編列6,773萬2,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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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國防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部海軍司令部「海軍官校充實學校教育設備(施)」及「新訓中心充實訓練設施」,編列新建游泳池及冷水改溫水游泳池設備經費1,5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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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國防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部「國軍特高頻無線電機換裝」編列48億5,987萬2,000元,凍結10億元,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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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國防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部「一般行政」「法務、訴願及督察」計畫項下「業務費」預算2,758萬5,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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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國防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部空軍司令部「經國號戰機性能提升案」編列35億6,485萬2,000元,凍結10億元,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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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國防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部「營建工程」之「設備及投資」編列46億7,092萬4,000元,凍結2億元,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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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國防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部軍備局「後勤及通資業務」(編列3億4,268萬7,000元),凍結5,000萬元,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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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國防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部陸軍司令部「戰甲砲車延壽計畫」(編列2億1,865萬2,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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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教育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有關「凍結教育部第1目『老舊校舍補強整建』之『加速國中小老舊校舍及相關設備補強整建計畫』非斷層帶之預算五分之一」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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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教育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有關「凍結教育部第1目『老舊校舍補強整建』計畫非斷層帶之預算五分之一」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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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教育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該部第2目第4節「私立學校教學獎助」中「私立學校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待遇及進用學輔人力」26億元之五分之一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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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教育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該部第3目第1節「中等教育督導及師資培育」1億元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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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教育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4目第1節「國民教育行政及督導」中「發展並健全幼稚教育」凍結2億元之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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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教育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4目『國民教育』第1節『國民教育行政及督導-國民中小學基本需求、扶助國民中小學弱勢學生、強化國民中小學課程與教學』3億元」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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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教育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8目『各項教育推展』第6節『國際教育交流』中『吸引外國學生來臺留學』之外國來臺留學生獎學金」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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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五、教育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7目『訓育與輔導』第1節『學生事務與輔導』2,000萬元」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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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教育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第5目社會教育第2節『籌建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計畫』中『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籌建工程』1億元」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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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七、教育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6目『學校體育與衛生教育』」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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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八、教育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2目『高等教育』第4節『私立學校教學獎助』中之『輔導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臺商子弟學校整體發展』2,000萬元」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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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九、教育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6目『學校體育與衛生教育』中『加強學校體育活動及教學發展』之『泳起來專案』2億5,000萬元之四分之一」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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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教育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有關僑民教育委員會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之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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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一、教育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凍結教育部第2目『高等教育』第1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改善教學研究環境及提升高等教育行政服務品質』」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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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二、經濟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監察院99年8月4日糾正未積極輔導鋼鐵業集塵灰清理及電弧爐煉鋼爐碴再利用法令未臻周延且產品流向缺乏追蹤管控一案」,檢送專案報告及公告修正「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十四、電弧爐煉鋼爐碴(石)資料,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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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三、經濟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商業司「推動商業現代化」項下之「健全營運主體維護商業秩序」預算凍結五分之一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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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四、經濟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所屬投資審議委員會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報告資料,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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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五、經濟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貿易調查委員會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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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六、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局公務人力發展中心應就擬訂關鍵績效指標「提升中高階公務人員培訓能量」100年度目標值訂定略偏保守,缺乏激勵作為,提出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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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局應檢討中央各機關員額編制及運用臨時人員、派遣勞工等整體人力配置情形,並提出員額精簡檢討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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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八、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局應提「公務人員數位學習資源整合」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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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行政院應提「公務員兼職及兼職費支給檢討情形」專案報告,請列入議程,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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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創新人事服務」項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預算四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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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一、內政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社會行政業務」之「健全職業團體組織」項下業務費212萬3,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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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二、內政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社會福利服務業務」下編列之獎補助費,補助各地方政府或團體辦理推展各項社會福利服務業務編列33億9,858萬元,凍結四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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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三、內政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編列社會福利預算經費677億7,429萬8,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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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四、內政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歲出預算「推展老人福利服務」,其中辦理老人相關福利措施規劃、評鑑、考核、獎勵,研議規劃老人多層次經濟安全體系,檢討與研究相關法規等2,432萬2,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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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五、內政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兒童局「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62億1,430萬2,000元,凍結十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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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六、內政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歲出預算「人事費─獎金」項下,編列「其他業務獎金」2,462萬3,000元,凍結四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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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七、內政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歲出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項下「地方行政工作」,編列「補助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興建及修繕四年專案計畫」2億元,凍結四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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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八、內政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歲出預算第3目「戶政業務」項下「推行人口政策」850萬2,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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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九、內政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歲出預算第6目「土地開發」項下「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示範計畫」1億3,42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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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內政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歲出預算第7目「內政資訊業務」項下「自然人憑證發證及應用推廣計畫」,編列「設備及投資」6,5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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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一、內政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營建署歲出預算第1目「公園規劃業務」項下「督導國家公園建設計畫之推動及宣導」編列「辦理國家公園環境教育推動計畫經費」3,005萬元,凍結1,000萬元,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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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二、內政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歲出預算「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1,236萬6,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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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三、內政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營建署歲出預算「辦理國土、海岸地區及土資場等計畫之研擬審議、規劃管理」項目,其中「國家地理資訊系統建置及推動10年計畫」、「海岸環境營造計畫」兩項7,900萬元,凍結二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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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四、內政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營建署歲出預算第4目「營建業務」項下「都市計畫法規研擬、案件審議及都市開發建設」業務費4,112萬3,000元,凍結三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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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五、內政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營建署編列都市計畫法規研擬、案件審議及都市開發建設業務費用,其中有關「賡續委託辦理都市更新推動辦公室及都市更新專業整合機構等經費2,500萬元」,凍結二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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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內政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營建署歲出預算「台灣城鄉風貌整體規劃示範計畫」項下「獎補助費」14億6,640萬元,凍結三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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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七、內政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營建署歲出預算第4目「營建業務」項下「海岸復育及景觀改善示範計畫」7,000萬元,凍結四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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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八、內政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營建署歲出預算第8目「道路建設及養護」項下「既有市區道路景觀與人本環境改善計畫」中「獎補助費」11億3,0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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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九、內政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營建署歲出預算「營建業務」之分支計畫「台灣城鄉風貌整體規劃示範計畫」15億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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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內政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營建署歲出預算「營建業務」凍結2,000萬元,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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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一、內政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警政署歲出預算第2目「警政業務」之分支計畫「端正警察風紀及強化各警察單位內部管理」2億7,094萬2,000元,凍結十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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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二、內政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消防署歲出預算第2目「消防救災業務」各分支計畫之「宣導費」1,401萬3,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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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三、內政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消防署歲出預算消防救災業務項下,有關辦理兩岸暨國際防災策略研討會171萬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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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四、內政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消防署歲出預算「消防救災業務計畫─加強災害管理」項下,編列「資訊服務費」1,486萬8,000元,凍結500萬元,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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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五、內政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歲出預算「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編列「跨國境婚姻媒合業務檢查」等相關事務經費129萬5,000元,凍結25萬元,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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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六、內政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第2目「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之分支計畫「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之調查處理」1,554萬8,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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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七、內政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建築研究所歲出預算第2目「建築研究業務」其中分支計畫「環境控制」編列生態城市綠建築推動方案-補助其他中央機關經費1億985萬元,凍結二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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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八、內政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針對該部建築研究所歲出預算第2目「建築研究業務」項下「建築先進技術創新開發與推廣應用計畫」4,443萬4,000元,凍結三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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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九、內政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部歲出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其中分支計畫「殯葬管理」,編列「補助殯葬設施示範計畫第2期」1億9,390萬元,凍結四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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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部營建署歲出預算編列「梅山管理站經營管理」業務費324萬元,凍結三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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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水土保持局「水土保持試驗研究」項下「農村再生建設及環境營造研究」預算凍結五分之一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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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林務局「林業發展」項下「國有林治理與復育」預算凍結五分之一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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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第3目第2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預算凍結六分之一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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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第3目第2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之「推動廚餘多元再利用工作」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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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第3目第2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之「推動巨大廢棄物多元再利用工作」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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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第3目第2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垃圾全分類零廢棄及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之「推動垃圾零廢棄工作」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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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第3目第2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計畫」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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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第5目「水質保護」預算凍結500萬元之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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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第5目「水質保護」項下「湖泊水庫及河川污染防治」預算凍結1,000萬元之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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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第5目「水質保護」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之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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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第6目「廢棄物管理」預算凍結2,000萬元之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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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第3目第2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垃圾焚化灰渣再利用推動計畫」預算凍結2,000萬元之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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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第4目「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凍結200萬元之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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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第6目「廢棄物管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之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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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第6目項下「一般廢棄物管理及全分類零廢棄」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之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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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第6目項下「一般廢棄物管理及全分類零廢棄」之「協助地方建置裝潢修繕廢棄物收集體系、分類、貯存及再利用管道」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之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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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第6目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之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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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第6目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之「推動醫療廢棄物及新興傳染性疾病相關廢棄物輔導及管制工作」預算凍結十二分之一之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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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第6目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中辦理環保科技園區產業服務等相關業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之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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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第7目「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預算凍結700萬元之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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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第7目項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預算凍結十分之一之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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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第8目項下「推動環保標章及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計畫」預算凍結1,000萬元之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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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第9目「環境監測資訊」預算凍結4,000萬元之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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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第10目項下「執行環保稽查督察管制工作」預算凍結二分之一之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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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第10目項下「執行環保稽查督察管制工作」之「執行稽查督察管制工作及假日夜間稽查督察所需國內旅費」預算凍結四分之一之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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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第3目第1節「綜合企劃」項下「環境保護教育與宣導」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之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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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第3目第2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計畫」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之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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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署第6目項下「資源循環再利用」之「環保科技園區推動計畫」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之報告資料,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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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九、財政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部關稅總局及所屬第2目「關稅業務」之「稽徵業務」項下,編列「一般事務費」凍結500萬元,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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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財政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該部關稅總局及所屬人事費除外之歲出預算四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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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一、財政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部關稅總局及所屬第1目「一般行政」計畫項下編列「獎金」凍結五分之ㄧ,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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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二、交通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高速鐵路工程局、鐵路改建工程局及國道新建工程局人事費共計19億3,700萬9,000元之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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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三、交通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智慧台灣-交通管理與資訊服務系統之建置與推廣計畫-聰明公車及智慧交控系統」1億2,000萬元之四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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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四、交通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部凍結「都市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106億9,150萬元之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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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五、交通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4項觀光局凍結第3目「觀光業務」中「旅館及民宿之管理與輔導」1,622萬5,000元之四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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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六、交通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6項公路總局凍結「臨時人員酬金」1億3,679萬6,000元之十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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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七、交通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6項公路總局凍結「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186億9,526萬2,000元之三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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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八、交通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6項公路總局凍結第3目第1節「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項下,有關「智慧型運輸系統即時路況資通平台之整合與應用推廣」編列7,200萬元之三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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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九、交通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6項公路總局凍結「一般建築及設備-營建工程」3億4,613萬3,000元之三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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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交通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6項公路總局凍結「一般行政」編列45億1,889萬7,000元之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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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一、交通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6項公路總局凍結「公路公共運輸發展計畫」41億7,625萬元之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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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二、交通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6項公路總局凍結推動公車限齡汰換及補助汰換全新或較新車輛5億元之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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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三、交通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6項公路總局凍結「提昇公共運輸票證及資訊服務效能」1億元之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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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四、交通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6項公路總局凍結第3目第1節「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之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40億元之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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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五、交通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第6項公路總局凍結第3目第1節「公路新設及養護計畫」之縣、鄉道觀光風景軸線危險路段改善計畫,原列數8億5,000萬元之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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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六、交通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要求該部應全面檢討危險橋梁認定基準、災害應變之封橋(路)作業程序,並積極改善相關橋梁公路之防災標準及改建進度,於3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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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七、交通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要求該部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之官股代表每年應就營運及資金運用作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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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八、交通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要求該部公路總局應加強稽查遊覽車,並針對路邊檢查及聯合稽查小組之現有人力、執行狀況、執行成效、檢討方案提出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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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九、行政院新聞局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局第1目第2節「國情資料編印供應」凍結800萬元,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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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行政院新聞局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局第1目第3節「新聞影片及圖片攝製」凍結600萬元,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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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一、行政院新聞局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局第2目「一般行政」凍結1億元,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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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二、行政院新聞局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局第3目第1節「新聞發布與新聞聯繫工作」凍結50萬元,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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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三、行政院新聞局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局第4目第2節「電影事業輔導」中「電影產業旗艦計畫」凍結5,000萬元,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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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四、行政院新聞局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局第4目第1節「廣播電視事業輔導」凍結5,000萬元,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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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五、行政院新聞局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局第4目第2節「電影事業輔導」中「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經費」凍結500萬元,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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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六、行政院新聞局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局第6目「對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捐助」凍結2,000萬元,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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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七、行政院新聞局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局第7目「對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台捐助」凍結2,000萬元,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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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八、行政院新聞局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局第8目「對財團法人公視基金會捐贈」凍結3,000萬元,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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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九、行政院新聞局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局辦理「建國一百年慶祝活動計畫」原列8,442萬7,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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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行政院新聞局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局第4目第3節「出版事業輔導」原列6億1,493萬1,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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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一、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會「提升國人英語力建設」預算凍結四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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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二、外交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部主管預算「外交業務凍結五分之一(1億1,129萬9,000元)案(含推動公眾外交等經費凍結283萬5,000元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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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三、外交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部主管「駐外機構業務中駐外使領單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經費凍結五分之一(6億2,918萬5,000元)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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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四、外交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部主管「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預算凍結五分之一(63萬7,000元)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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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五、外交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部主管「亞東關係協會預算凍結五分之一(703萬4,000元)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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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六、外交部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部主管「國際會議交流中對中華民國國際經濟合作協會等7個國內團體之捐助預算凍結五分之一(5,409萬6,000元)案」,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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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該會第2目「青年輔導工作」第3節「擴大青年公共參與」8,137萬1,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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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八、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該會第2目「青年輔導工作」第4節「青年國際志工參與及青年壯遊」凍結原列4,250萬7,000元之五分之ㄧ,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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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院第1目「一般行政」5億2,976萬3千元凍結五分之一預算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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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院第8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營建工程」5,937萬4千元凍結五分之一預算解凍專案報告,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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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該會及所屬第6目中「國際文化交流推展」之「推動臺灣獎計畫」原列2,000萬元之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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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二、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會及所屬第2目第2節之「文化創意產業推動與輔導計畫」項下「多元資金挹注計畫」原列1億1,75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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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三、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會及所屬第2目第2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之「產業集聚效應計畫」原列5億4,4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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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四、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該會及所屬第5目第3節「表演藝術之策劃與推動」中「建國一百周年慶祝活動」原列19億1,626萬7,000元之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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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五、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會及所屬第6目之「國際文化交流推展」項下「推動台灣書院計畫」原列2,0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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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六、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會及所屬第6目之「國際文化交流推展」項下「慶祝建國一百年」原列6,500萬元,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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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會所編「建國一百周年慶祝活動」相關預算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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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八、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會「推展國際體育」凍結五分之一預算,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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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會「一般行政」凍結1,000萬元預算,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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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會「整建運動設施」凍結四分之一預算,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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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會「推展全民運動」之「打造運動島計畫」凍結五分之一預算,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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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二、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會「推展競技運動」之「健全全國性體育團體培訓機制」凍結四分之一預算,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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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三、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會「推展競技運動」之「振興棒球運動總計畫」凍結五分之一預算,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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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四、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決議,該會「自行車道路網建置」預算凍結五分之一,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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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五、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會「推展競技運動」凍結8,000萬元預算,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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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六、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函,為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該會「推展全民運動」凍結五分之一預算,請安排報告,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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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七、本院經費稽核委員會函,為第115屆經費稽核委員會任期屆滿,茲檢送工作報告,請院會改選下屆委員,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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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八、行政院函送亟需本院在第7屆第7會期完成立法程序之重要法案,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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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九、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台中市政府為有關臺中縣市合併升格原住民議員席次,為保障原住民族參政權,建請於修法時至少維持目前席次(3名)之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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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高雄縣鄉鎮市民代表會聯誼會為「地方制度法」規範直轄市下轄區由官派,廢除鄉鎮自治,地方政府將缺乏基層民意監督,建請鄉鎮市應再延續現行體制至103年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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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台南縣白河鎮民代表會等為「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將鄉(鎮、市)代表選舉取消,本會等強烈要求暫延實施台南縣、市升格直轄市一屆,及升格後直轄市應實施區自治等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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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二、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台中縣烏日鄉民代表會等為請協助履行承諾,延續台中縣21鄉鎮市改制為區後之地方自治法人地位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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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三、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台北縣樹林市民代表會為103年「北北基」才合併直轄市,理應地方民意代表再選一次,以落實地方自治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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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四、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中華民國鄉鎮市民代表會聯合總會為「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應落實馬總統承諾將臺北縣、臺中縣、臺南縣、高雄縣之鄉鎮市民代表再選一屆,於民國103年合併後再實施區自治,以符民主政治原則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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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五、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臺南縣鄉鎮市民代表會聯合會檢陳臺南縣31鄉(鎮、市)民代表會暨村(里)長聯合陳情書乙份,建請修正地方制度法,直轄市實施區自治、民選區長及區代表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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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台南市議會為建請修正「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一條文」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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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高雄縣政府檢陳大樹鄉民代表會第18屆第7次定期會臨時動議議決案,為維護代表會相關權益,勿因縣市合併倉促裁撤鄉(鎮、市)民代表會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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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臺南縣東山鄉民代表會函送該會第18屆第16次臨時大會第壹號議決案乙份,建請修正「地方制度法第三條條文」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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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臺南縣西港鄉民代表會檢陳該會第18屆第18次臨時會代表提案,建請支持修正「地方制度法第三條條文」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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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臺南縣佳里鎮公所函轉該鎮鎮民代表會第18屆第18次臨時會議決案,陳請支持修正「地方制度法」第三條第二項為鄉鎮(市)自治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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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高雄縣大寮鄉民代表會為建請以「落日條款」修訂「地方制度法」,將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之鄉鎮市,得以「區」繼續為地方自治團體實施區自治,為期一屆四年,屆滿不再改選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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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高雄縣路竹鄉民代表會為建請以「落日條款」修訂「地方制度法」,實施區自治,為期一屆四年,屆滿不再改選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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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高雄縣仁武鄉民代表會為建請以「落日條款」修訂「地方制度法」,實施區自治,為期一屆四年,屆滿不再改選請願案,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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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高雄縣美濃鎮民代表會為建請以「落日條款」修訂「地方制度法」,實施區自治,為期一屆四年,屆滿不再改選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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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高雄縣鳳山市民代表會為建請以「落日條款」修訂「地方制度法」,實施區自治,為期一屆四年,屆滿不再改選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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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高雄縣茄萣鄉民代表會為建請以「落日條款」修訂「地方制度法」,實施區自治,為期一屆四年,屆滿不再改選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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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高雄縣旗山鎮民代表會為建請以「落日條款」修訂「地方制度法」,實施區自治,為期一屆四年,屆滿不再改選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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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高雄縣湖內鄉民代表會為建請以「落日條款」修訂「地方制度法」,實施區自治,為期一屆四年,屆滿不再改選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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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高雄縣甲仙鄉民代表會為建請以「落日條款」修訂「地方制度法」,實施區自治,為期一屆四年,屆滿不再改選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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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高雄縣永安鄉民代表會為建請以「落日條款」修訂「地方制度法」,實施區自治,為期一屆四年,屆滿不再改選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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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高雄縣六龜鄉民代表會為建請以「落日條款」修訂「地方制度法」,實施區自治,為期一屆四年,屆滿不再改選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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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高雄縣大社鄉民代表會為建請以「落日條款」修訂「地方制度法」,實施區自治,為期一屆四年,屆滿不再改選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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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三、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高雄縣杉林鄉民代表會為建請以「落日條款」修訂「地方制度法」,將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之鄉鎮市選舉再延選乙屆(任期至103年)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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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四、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高雄縣梓官鄉民代表會為建請以「落日條款」修訂「地方制度法」,將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之鄉鎮市選舉再延選乙屆(任期至103年)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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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五、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高雄縣鳥松鄉民代表會為建請修訂「地方制度法」,讓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之鄉鎮市選舉再延選乙屆(任期至103年),俟「區」行政區劃相關配套法令完整後,再實施區自治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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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六、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高雄縣美濃鎮公所檢送該鎮鎮民代表會第十八屆第七次臨時會議決案,建請本院以「落日條款」修訂「地方制度法」,讓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之鄉鎮市選舉再延選乙屆(任期至103年)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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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七、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高雄縣大樹鄉民代表會為建請以「落日條款」修訂「地方制度法」,將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使原有鄉鎮市得以區繼續為地方自治團體實施區自治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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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八、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臺南縣學甲鎮民代表會檢送該會第11屆第17次臨時會主席提議第1號議決案乙份,建請修正「地方制度法第三條條文」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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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九、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臺南縣鄉鎮市民代表會聯合會檢陳該縣新營市等21鄉鎮市民代表會議決案,對「地方制度法第三條條文」提出修正意見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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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臺北市議會檢送該會林議員晉章等臨時提案,國民黨團版「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有關原住民議員及現行區域議員選區,建請不宜變更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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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金門縣政府為該府核發縣籍64、65年次未役役男「已訓乙種國兵證明書」,逾越權限與否一案,陳請本院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七條條文議決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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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二、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彰化縣議會函轉該會前議員盧盈宏陳情函,為「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同條第二項第一款,嚴重悖離憲法精神,不當剝奪地方議員職權,陳請儘速修法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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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三、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英豪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為請解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請願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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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四、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國棟等提案為近年來遊民人口日漸增加,且日趨年輕化,建請內政部就該問題擬定改善方案,統計目前全台遊民人數、平均年齡,並會同勞委會研議辦理輔導遊民謀生技能,使其脫離貧困,以積極介入取代消極驅趕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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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五、行政院函送曹委員爾忠等提案為機車強制責任險近3年賠款率均不足6成,強制汽車責任準備金充足,顯示其精算基準應再調降,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儘速檢討汽機車強制責任險費率精算方式,研擬放寬給付項目或調降保費,還利於民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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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六、行政院函送曹委員爾忠等提案為海基會每年都會接獲許多流落大陸的台籍人士,想回台卻沒錢支付機票的陳情案,建請政府主動協調大陸相關單位,協助落難台籍人士順利返台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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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七、行政院函送鄭委員麗文等提案為確保海洋資源永續經營,建請漁業主管機關嚴格查察取締非法捕魚活動,採取積極措施縮減漁撈量以符國際水準,並加強教育宣導民眾海洋魚類資源保育觀念,俾利海洋生態平衡之維護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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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行政院函送鄭委員麗文等提案為建請相關單位利用大眾傳播媒體傳播預防近視方法,結合電視廣播及報章雜誌等媒體宣導近視防治及視力保健資訊,並跨部會整合資源,如衛生署、教育部及內政部兒童局等單位,提供健康環境及輔導網路,以解決日益嚴重的兒童近視問題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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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九、行政院函送鄭委員麗文等提案為我國現行非游離輻射環境建議值高達833mG,導致風險製造者不願依「預警原則」採取預防措施,將非游離輻射暴露量降低到安全標準(0.7mG),使國人承受健康權、生命權被侵害及自行添購防護設備之經濟損失,建請環保署積極進行相關研究,立即會同有關單位檢討、制定「非游離輻射」相關管制規範,以確保國民健康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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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行政院函送潘委員維剛等提案為主計處官員表示,已決定自明年2月起依據高、低所得家庭的消費結構、購買地點分別編製低、中、高三種「所得別消費者物價指數」,按月對外發布;然我國尚缺乏綜合評量國民對生活滿意程度的綜合指標,建請行政院相關單位另行編製「國民幸福指數」,以作為政府重要施政參考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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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一、行政院函送潘委員維剛等提案為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優先考量物價上漲所帶來薪資不調、購買力負擔之問題,儘速研議公務人員調薪幅度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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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二、行政院函送趙委員麗雲等提案為建請責成相關單位儘速制定一套完備的相關學術成果和商業利益之陽光法案,俾研究機構在執行或主導重大公費支持的科研計畫時有所遵循,一則藉此取得社會大眾的信任,二則避免研究機構、研究者誤觸法網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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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三、行政院函送趙委員麗雲等提案為智慧財產權的創造、保護、管理、運用與跨國談判,在全球化浪潮中早已成為國際競爭時必須具備的基礎建設,建請進行國家級智財戰略規劃,並責成教育部重視智慧財產權專業教育,會同各相關部會釐訂並促進智慧財產權人才的培訓工作,俾充實高階智慧財產權專業人才,蔚為企業與政府機關所用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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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四、行政院函送趙委員麗雲等提案為國內目前仍未有完全中立之法醫鑑定機構或犯罪鑑定中心,對司法人權而言,無疑是一大缺陷,建請法務部、衛生署及教育部儘速協調促成法醫部門之設置,除了可以大幅提昇台灣法醫制度的獨立性、公信力及司法人權形象,並且有助於優秀法醫人才之培育,實踐法醫師法制定之初衷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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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五、行政院函送賴委員士葆等提案為照顧大專生面臨經濟困境時之就學權益,建請限期於3個月內,針對發放「高等教育券」以協助經濟弱勢學生度過學費籌措困境之可行性,提出評估報告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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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六、行政院函送賴委員士葆等提案為鼓勵體育選手再創佳績,並保障其職涯權益,建請相關單位限期於半年內,針對表現優異的體育選手提出職涯工作保障機制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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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七、行政院函送賴委員士葆等提案為爭取消費公平合理之權益,建請金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等主管機關針對循環利息再加計違約金問題,限期於6個月內提出具體檢討方案,並提出書面報告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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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八、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福海等提案為金門監獄位於綜合醫療大樓預定地旁,又緊鄰金門高職,此等矯正設施與醫療、教育機構比鄰而居,實顯突兀;另金門正規劃發展養生醫療健康島,若能配合綜合醫療大樓興建計畫,將周邊土地規劃成立金門醫療園區,不僅有助提升醫療現況,更有利規劃整體地方發展,建請成立跨部會專案小組,協助金門監獄儘速搬遷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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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九、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福海等提案為要塞堡壘地帶法實施80年來僅四度修正,許多禁止與限制事項早已不合時宜,建請與國防部儘速檢討各地要塞堡壘續存之必要性,並以務實態度放寬要塞堡壘地帶之禁止與限制事項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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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行政院函送丁委員守中等提案為維護國內眾多登山山友權益,強化我國登山觀光資源,拓展我觀光事業,建請督促內政部營建署、農委會林務局、體委會等單位協調台電架設各山莊電力;加速整建步道標識及避難山屋,提升登山服務;協調內政部警政署將入山「申請許可制」,改為「登記報備制」;於三大國家公園入口網站,及早完成「國家公園登山學校」資訊網,提供最佳登山資訊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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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一、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志雄等提案為我國隔代教養問題日益嚴重,建請主管機關投入更多資源,建立良好的社會支援網絡,幫助隔代教養家庭走出困境,建立社會關懷網絡,使青少年能在健全的家庭環境成長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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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二、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志雄等提案為鑒於霸凌事件將經由立法進入行政裁罰,雖然可健全校園霸凌通報機制,然而霸凌事件不該以「隔離政策」為主軸,建請教育部於立法同時應加強校園教育與輔導,並落實通報機制之實行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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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三、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淑英等提案為建請檢討現行人體試驗相關法規,針對受試者招募、人體試驗受託服務生技公司管理,以及人體試驗受試者性別比例之要求,制訂相關規範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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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淑英等提案為避免電弧爐爐碴再利用反造成土壤、地下水之污染,建請協調環保署、工業局,儘速公告爐碴出廠前應進行之環境相容性檢測方法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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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五、行政院函送郭委員素春等提案為市售軟塑膠拼圖可能含有致癌有毒分子甲醯胺,一旦皮膚接觸或吸入將影響身體中樞及生殖系統,嬰幼兒長期吸入或誤食將產生嚴重之副作用,建請政府在3個月內明定甲醯胺列為相關商品之檢驗項目,並於6個月內研議禁賣拼墊之可行性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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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六、行政院函送郭委員素春等提案為鑑於校園內之霸凌案件與日俱增,為杜絕學校及教師隱匿案件,並有效輔導霸凌者及保護被霸凌者,建請中央政府相關部會積極整合資源,訂定「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條例」送本院審議,以法令有效防杜霸凌事件影響學生就學環境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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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七、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淑慧等提案為推動臺灣文創產業的發展,建請積極調整高等教育的類型與功能,逐年提高國內就讀人文學系學生比例至已開發國家平均水準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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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八、行政院函送涂委員醒哲等提案為目前臺灣護士平均每位要照顧12到20個病患,成為已開發國家「過高照顧比」第1名,建請衛生署公告符合國人需求之護理人力比,並制定實行配套方法與時程,以確保國人的健康人權受到保障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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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九、行政院函送涂委員醒哲等提案為維護醫療人員勞動權益,降低針扎事件發生頻率及次數,避免醫療院所規避相關責任,請健保局全面開放安全針具使用,俾增進醫療人員工作場域之安全,保障醫療人員勞動權益,及確保病患之受照護權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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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行政院函送鄭委員金玲等提案建議行政院將臺北縣、臺中縣市、臺南縣市及高雄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應配合修正之法條,以專案方式統一送本院一次性審查以提升政府效率,減少議事成本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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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一、行政院函送鄭委員金玲等提案為水利署對進入石門水庫人員增收門票費用,將衝擊桃園縣大溪鎮、復興鄉、新竹縣關西鎮、尖石鄉等地的觀光產業,同時減少民眾輕鬆、無負擔的休憩場所,建請停止收取該水庫入園人頭門票費用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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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二、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婉汝等提案為於全球數位化發展驚人,但台灣卻因法令不全、思維封閉,導致數位化競爭能力遠落後於歐美等先進國家,建請積極規劃整體性的數位匯流發展進程相關法令,並主動與本院溝通協調,力求與數位化產業相搭配,始能迎頭趕上國際程度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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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三、行政院函送簡委員東明等提案為落實原住民族司法權益之保障,建請責成警、檢、調等相關司法機關,彙整歷年涉及原住民之司法案件以成立資料庫,俾利原民案件之實證研究,以及未來設置原住民族法院或法庭設立之參酌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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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四、行政院函送簡委員東明等提案為98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對於因重病(傷)等就醫需求,請事病假日數超過28日之教師,其成績考核列為留支原薪者無法受領年終工作獎金之情形,建請教育部及其他相關單位,依該等教師實際在職月數為依據,按工作時數比例發給年終獎金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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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五、行政院函送簡委員東明等提案為原住民族地區道路修繕之主管機關不明,以致相關部會對該修繕工程相互推諉、卸責,建請內政部責成相關單位,儘速針對原住民族地區之公墓道路修繕研訂相關辦法,以保障居民之權益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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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六、行政院函送呂委員學樟等提案建請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修正「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補助地方政府建設經費處理原則」,俾使園區之發展與地方建設共榮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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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七、行政院函送蔣委員乃辛等提案為有效保護家暴受虐者與目睹家暴之兒童的生命安全與權益,建請全面檢討與增加有關家暴防治預算之投入與社工人力;縮短家暴受害者的緊急安置程序;結合社政機關、專家與家庭扶助,加強對目睹家暴兒童的心理輔導;提升家暴防治的政策與督責層級,落實家暴防治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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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八、行政院函送盧委員嘉辰等提案為臺北縣土城市設籍人口屆24萬,然轄區內卻無大型醫學中心,建請衛生署重視此一問題,並儘速於當地設置大型公立醫療機構,以方便民眾就醫需求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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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九、行政院函送朱委員鳳芝等提案為石門水庫於民國100年1月1日起,欲恢復收取人員門票費用,以達觀光業務收支平衡,且採取人車分離的收費方式,予人「一頭牛被剝兩層皮」的不良觀感,建請讓該水庫所在地之桃園縣全體縣民享免費入園之權利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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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少萍等提案為使基隆市區整體均衡發展、交通建設便捷,建請交通部督促指導基隆市政府,依「鐵路立體化及土地開發計畫先期作業審查要點」,一併將基隆市區之鐵路軌道提出申請改為高架化,完成鐵路立體化都市更新暨周圍土地開發效益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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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一、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少萍等提案為台灣自來水管線總長度達到5萬5千多公里,但是逾齡管線的比例將近1/3,造成漏水率偏高;其中去年漏水率高達34.76%的地區是基隆市與台北縣北部,超過1/3的自來水,流失在管線運輸中,建請積極研擬更多降低漏水率的方式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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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二、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少萍等提案為建請重新考量基隆地區整體的發展,並於1個月內,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經建會、基隆市政府、各級民代、專業人士及地方仕紳等,召開都市更新案會議,重新進行檢討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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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三、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少萍等提案為建請編列專案預算,撥用台船基隆相關土地,將北區職業訓練中心遷回基隆和平島原址,籌建新設施,以均衡區域資源,澈底解決職業訓練場地不足問題,不但改善訓練環境,同時提高職訓學習品質,亦增加住宿的容量,讓受訓學員能夠安心受訓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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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四、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偉哲等提案為現行停車場法第十一條「獎勵停車位設置」,有關「不受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遭主管機關解釋為:「雖不受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限制,但仍受『公共設施保留地』限制」,以及「雖得興建停車場,但有限高十公尺限建一層」等規範,顯有違背母法及論理法則之虞,建請主管機關儘速提出檢討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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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五、行政院函送吳委員育昇等提案針對大台北地區房價過高且居高不下,為防堵財團養地賺取大量的增值暴利,建請責成財政部解禁各地方縣市政府停徵空地稅的解釋令,讓各地方縣市政府可視土地利用狀態加徵空地稅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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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六、行政院函送吳委員育昇等提案為杜絕安非他命毒品之供給,維護我國反毒國際形象,建請衛生署會同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財政部關稅總局、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儘速重啟「國際間醫療使用管制藥品管理制度及規範」之研究,以作為我國日後修訂相關法令之參考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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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七、行政院函送吳委員育昇等提案為保障婦女孩童人身安全,避免政府再成為性侵犯再犯之幫兇,建請法務部檢討性侵犯假釋問題,並立即著手實施「性侵犯假釋後再犯,不得再核准假釋,關到刑期最後一天為止」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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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八、行政院函送陳委員亭妃等提案為建請法務部、陸委會及移民署等主管機關,詳查任何申請入國之中國官員及中共高幹有無涉入嚴重違犯人權情事,經發現者,應即列為不受歡迎人物,禁止其入國;政府並應通令地方各級政府機關和民間組織拒絕邀訪、不歡迎或接待任何涉有嚴重違反人權情事之中國官員及中共高幹來臺,以踐行我「人權立國」之國策、維護我國民主法治之國際形象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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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九、行政院函送劉委員建國等提案為建請各主管機關於中國官員或共產黨內高幹提出入國申請前,應先詳查其是否涉嫌違反人權情事,若有相關事證或經國際法庭起訴之紀錄,則依循國際慣例,將該疑犯列為不受歡迎人物,拒絕其入國申請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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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明溱等提案為鑒於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19條、第19條之1與第20條規定,影響民眾承租國有地之權益,引發民眾不滿,建請召集農委會、財政部、內政部、教育部、經建會等機關及其所屬相關單位,就目前使用現況協助承租民眾合法承租,以解民怨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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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一、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等提案為針對機場海關沒入旅客違規攜帶的洋酒、松阪牛肉時,多數都沒有索取「沒入證明文件」,建請相關部會立即調查近年來所有「沒入品」的去向,並公布調查結果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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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二、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淑蕾等提案為交通事故鑑定書之鑑定人員往往僅提出報告而未做出「具結」動作,如此關係車禍責任歸屬之鑑定書在訴訟中有其重要性與專業性,相關鑑定人員必須於車禍案件鑑定報告「具結」,以維護車禍鑑定人員之專業性、公正性,並減少案件糾紛節省訴訟經濟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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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三、行政院函送江委員玲君等提案為基於人口日趨老化,長期照護需求提升,外籍看護工需求也將大幅增加,因聘用成本較低,且往往被雇主賦以擔任其他家務之幫傭工作,除影響我國勞工就業機會,亦造成治安、專業等問題,建請相關單位研議有效政策,輔導本國失業勞工加入照護行業,提升照護品質,降低對外籍家庭看護工之需求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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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四、行政院函送翁委員金珠等提案為興建國光石化致使早已符合拉姆薩公約中國際重要濕地標準之彰化海岸濕地遲未列為國際級重要濕地,不僅衝擊濕地的生態系及食物鏈,人類勢必將與其他生物一樣一步步邁向滅絕之路,建請內政部營建署應儘速召開審查會,將彰化海岸濕地列為國際級重要濕地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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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五、行政院函送孔委員文吉等提案為鬆綁並檢討相關土地法令,針對原住民族地區公墓用地取得問題,建請責成內政部限期提出相關法令之檢討及修正,並請該部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專案辦理原鄉地區之公墓及相關殯葬存放設施的興建及修建計畫,適度修正相關補助程序、項目內容及經費規模,以解決原鄉急迫需要之公墓及殯葬設施需求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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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六、行政院函送彭委員紹瑾等提案為進出工業區、科學園區的重要路段於上下班時間往往嚴重塞車,建請內政部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三條附表之甲、立體多目標使用,用地類別為「車站」類,其「使用項目」中加入「社會福利設施」,並備註社會福利設施,藉使老人日間照顧、老人教育訓練、身心障礙者日間服務、兒童及少年之托育、早期療癒、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及其他福利措施得以施行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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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七、行政院函送潘委員孟安等提案為提升恆春半島觀光產值,發揮恆春五里亭機場營運效益,建請交通部儘速編列預算,興建五里亭機場東西向跑道,以因應恆春半島落山風之天候因素;國防部三軍演訓時間點,應與民航班次充分協調,避免影響航班穩定;並請觀光局整合恆春半島旅宿產業,創造空運之經濟規模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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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八、司法院函送賴委員士葆等提案請司法院評估於兼顧民眾隱私權益下,建置法院審案即時影音平台可行性之評估報告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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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九、本院人事處函送「立法院第7屆第7會期各委員會召集委員名單」,請查照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