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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師資培育法」,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定自107年12月1日施行,其餘條文定自107年2月1日施行,請查照。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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