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師資培育法」,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定自107年12月1日施行,其餘條文定自107年2月1日施行,請查照。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106/10/06 09-04-03 排入院會 院會
106/10/20, 106/10/24 09-04-05 交付查照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