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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為本院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通過附帶決議,請該部加強督促地方政府輔導轄區內雇主依法提供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或措施,並於修正規定施行1年後,檢討其設置或提供情形,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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