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本院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通過附帶決議,請該部加強督促地方政府輔導轄區內雇主依法提供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或措施,並於修正規定施行1年後,檢討其設置或提供情形,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106/05/26 09-03-15 排入院會 院會
106/10/13, 106/10/17 09-04-04 交付查照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