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第十七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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