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教學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辦法」名稱修正為「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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