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六條條文、第四十八條條文分別定自104年6月12日及104年6月19日施行,及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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