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榮民服務處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五條條文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編制表」等19項編制表,請查照案。

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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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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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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