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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本院修正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部分條文時,通過2項附帶決議有關派遣醫事或社工相關專業人員訪視罕病病人以及於2個月內訂定罕見疾病藥物補助相關等事宜,檢送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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