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本院修正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部分條文時,通過2項附帶決議有關派遣醫事或社工相關專業人員訪視罕病病人以及於2個月內訂定罕見疾病藥物補助相關等事宜,檢送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日期 會期 狀態 院會/委員會
104/03/03 08-07-02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院會
104/03/03 08-07-02 交付審查 院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