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家禽飼養(繫留)場所有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病例經確診者,其三公里內,鴨、鵝以外之家禽飼養(繫留)場所,應檢附獸醫師簽署之健康證明書,始得送往屠宰場;未檢附者,禁止輸送至屠宰場。但飼養規模未達三千隻者,得檢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出具,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或鄉(鎮、市)公所簽署核准之切結書,代替健康證明書」,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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