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家禽飼養(繫留)場所有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病例經確診者,其三公里內,鴨、鵝以外之家禽飼養(繫留)場所,應檢附獸醫師簽署之健康證明書,始得送往屠宰場;未檢附者,禁止輸送至屠宰場。但飼養規模未達三千隻者,得檢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出具,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或鄉(鎮、市)公所簽署核准之切結書,代替健康證明書」,請查照案。
- 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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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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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議案狀態
- 交付查照
- 提案委員
- 原始資料
- misq
| 日期 |
會期 |
狀態 |
院會/委員會 |
| 104/03/03 |
08-07-02 |
排入院會 |
院會 |
| 104/03/13, 104/03/17 |
08-07-04 |
交付查照 |
院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