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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修正「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八條、第十六條條文、「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三條條文、「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第六條條文、「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三條條文及「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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